我是李镇磊370703199107130510。在2023年1月31日,我以刘维仁涉嫌诈骗向安丘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刘维仁,核实我的报案属实后,于2023年2月1日对刘维仁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23年2月13日,我得知刘伟仁已回家,公安对此解释证据不足。我反问当时我提供充分的证据,有我与刘维仁的聊天记录,转款证明,通话录音等,对此刘维仁本人全部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同步对相关的诈骗过程、钱款交接调查取证,落实清楚后才对刘维仁采取拘留措施,何来证据不足呢? 刘维仁此前曾因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故伎重演,屡教不改,再次犯罪,更不符合取保。 刘维仁不符合取保条件,为何能在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前提下被取保? 试问刘维仁保护伞到底有多大?有多少公职人员涉案其中? 请求政府和纪委和各部门监督执法,换受害人公平公正的交待,将刘维仁收监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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