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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威宁公安局存在严重包庇婚姻诈骗团伙的举报

  贵州威宁公安局存在严重包庇婚姻诈骗团伙的举报
  举报人:陈鑫源(曾用名陈才军),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金钟镇冒水村红岩组,身份证号码:522427197204181219,电话:13238573788
  被举报人: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法人:孟广军,系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赵菊,女,汉族,1997年7月28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赫章县朱明乡白营村龙洞组,身份证号码:522428199707284223,电话:15339577636
  举报的要点:
  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副局长孟广军和刑侦一中队队长袁熙亮存在严重包庇第三人赵菊行成婚姻诈骗一案,孟广军副局长安排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卯雷不要查此案,b并将形成婚姻诈骗案报威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将赵菊形成的婚姻诈骗案件进行撤销,导致举报人的经济受到损失。请求上级督促追究公安局副局长孟广军,刑侦一中队队长袁熙亮包庇赵菊犯婚姻诈骗之责任。本案中央纪委已转贵州省纪委,省纪委转毕节市纪委,毕节市纪委转威宁县纪委,威宁县纪委已转威宁县公安局督查大队将案件扣压不查。此案在威宁县公安局从刑侦一中队到孟广军副局长到刑侦大队卯雷再到孟广军副局长再到法制大队扣压本案不给予侦破,反而被威公(刑)撤案(2023)2号撤销。
  事实经过及理由:
  1、2018年6月份,经婚姻诈骗团伙的介绍,第三人赵菊与威宁县盐仓镇一名女生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与嫁给朱仲刚为由,并领取结婚证诈骗朱仲刚写收条的人民币10万元,其中第三人赵菊得5.5万元,盐仓镇带队的女人得2万元,安庆的崔逊详得2.5万元。赵菊在朱仲刚家里只在7天便接到威宁婚姻诈骗团伙自称是赵菊母亲的电话说:“贵州赫章老家有事,要你回老家。”赵菊接到婚姻诈骗团伙的电话后回到威宁,导致朱仲刚被赵菊等人诈骗经济按赵菊给袁熙亮的口供,赵菊得到朱仲刚的钱是10万元,实际诈骗朱仲刚的钱不止10万元,应该是10多万元,朱仲刚被骗后,向安徽省安庆市桐城警方报警立案,所诈骗的钱是多少?要安徽省安庆市桐城警方调查为准。通过举报人多次举报后,安徽省安庆市桐城警方将赵菊等人诈骗朱仲刚的侦破事实发到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威宁县公安局“以本案不属于威宁县公安局管辖退回安徽省安庆市桐城警方。”将赵菊的诈骗事实退回安徽,这一做法已严重包庇了赵菊等犯罪团伙的作案事实。
  2、请看本案属不属于贵州威宁县公安局管辖。
  举报人从年龄结构上确实想成家立业。2019年6月3日日第三人赵菊及其团伙得知举报人有这一想法时,加上安徽安庆市公安局追要赵菊团伙诈骗朱仲刚的钱财后,赵菊便从手机上加举报人的微信,与举报人在手机上谈婚姻为由使用各种语言从微信上骗取举报人的信任。2019年6月3日加微信到2020年8月1日止,赵菊诈骗举报人财物共计138600元。证据已全部提交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并且是2020年8月2日第三人赵菊在微信上提出与举报人分手为止,赵菊于2020年9月24日到威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翻阅所有证据认可得到举报人的钱财无误。威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批准将赵菊刑事拘留。刑侦大队也认可赵菊的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将犯罪事实报法制大队批准拘留。
  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队长袁熙亮,案外人马武寅一行将赵菊带出看守所做核酸检测,赵菊的核酸检测没有问题。通过带赵菊做核酸检测的过程中,袁熙亮与案外人马武寅密切接触后,袁熙亮对该案件侦破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从赵菊的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改变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通过举报人两次到贵州省公安厅揭发袁熙亮和案外人马武寅在本案中存在严重的不明人知的行为后,贵州省公安厅督促威宁县公安局履职,公安局副局长孟广军接谈了举报人,并将案件转给袁熙亮说:“你不要去查了,安排另外的人员去查。”最后袁熙亮不交出本案,一直扣压在自己手中。通过本站社区后才移交给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卯雷侦查该案。
  卯雷接到此案后,没有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赵菊犯罪团伙线索去侦查。理由是:“公安局的相关领导安排不能查此案。”并安排卯雷不要移送检察院,将此案送公安局法制大队撤销该案。卯雷按照局领导的指示送法制大队,威宁县公安局于2023年1月31日制作“威公(刑)撤案字(2023)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将此案撤销。副局长孟广军在本案后续中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承诺办理的问题没有按照时限兑现承诺。据了解:案外人马武寅与副局长孟广军是同乡人。
  纵观本案全局,赵菊等婚姻诈骗团伙在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部分领导的伞下“茁壮成长,嚣张至极”,本案完全属于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管辖,将赵菊在安徽的犯罪证据扣压退回安徽省安庆市桐城警方的做法欠妥。敬请上级督促贵州省威宁县恢复侦破该案,以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规定进行追责为谢!
  举报人:陈鑫源
  2023年2月25日
  附件:
  1、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威公(刑)撤案字(2023)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

提交人信息

提交时间:2023-02-25 1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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