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欺诈消费者,有保护伞

  我叫徐晓梅,在宁波中保捷购买的保时捷油电混动二手车,交车后频频出现混合动力故障,然后无法启动,没法开了,被拖到4S店,被告知修不好,要换大电瓶太昂贵。买这个车子花费将近80万,不仅调表故意隐瞒,还一年的时间就坏掉修都修不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保捷作为一个专业的车商,把一台修不好的有重大疾病的车子调表、虚假宣传、制造合同陷阱卖给我,车子出事了我才知道被骗上当,找他们说理无门,后寄希望于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审判。
  然而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和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均没有查清事实,也没有给出理由:为什么不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车辆检测报告、合同约定公里数、里程表显示是5.8万公里,然而中保捷交车前启停故障被拖至4S店里程显示和维修记录是118196公里,说明中保捷事先知晓里程和车子重大故障,却涂改公里数并且故意隐瞒车况隐患,为什么中保捷不构成欺诈?
  哪怕是用一辈子的时间,我也要讨个说法,争取司法公正!
  另外关于判决,我想再次申明:我仅仅是一名普通消费者,是在对于二手车商专业能力及商家信誉信任的情况进行交易行为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可加以特殊的法定义务,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中的“欺诈”,还包括经营者对其特殊法定义务的违反,该法定义务在本案中可以理解为对二手车来源、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是否存在问题等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准。因此,对于真实里程数及维修记录等车辆情况的审查、核准,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原告的注意义务之一,原告仅需对车辆的表面情况(如车辆的外观、内饰)承担注意义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加重原告的注意义务。
  被告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商家,有能力、也有义务对二手车进行检测和核准。而原告作为消费者,在对车辆的认知和识别方面,与商家存在信息和能力不对称的问题,原告所支付的价款,不仅包含车辆本身的价值,也包含被告作为二手车经营者提供车辆检测、核实信息等必要服务的价值。
  综上,原告对于车辆的核查里程数及维修记录并不是原告应尽的注意义务,原告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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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2022-12-28 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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