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何文兵,家住江苏省泰兴市刘陈镇果园村11组,男,汉族,身份证编号:321283196801173812,我实名举报:-揭露黄桥镇祁巷村村民王辉欺骗村民何文兵买车的内幕,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上当受骗。
消费者何文兵被欺诈的事件经过:
2021年初,我与亲戚周力、和黄桥镇祁巷村王辉一起闲聊时,周力介绍称:王辉在上海采埃孚福德底盘技术有限公司上班,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价供应各种进口畅销车型汽车。后来,我的朋友说有人想购买汽车,型号是2021款C260轿跑车。所以我和王辉通过微信联系,确认了购车的基本条件,并于2021年4月14日下午在江苏泰兴市黄桥镇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王辉以29.35万元的价格向我销售市场指导价为36.68万元2021款C260轿跑车一辆。并约定签订协议60日内交车。最终双方商定以29.2万元价格成交,我立即转账29.2万元给王辉,我多次催问王辉何时交车。
2021年6月21日,王辉让我及实际买家一起去上海闵行区利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提现车。我们在上海利星汽车维修公司有限公司见到车辆识别号W1KWJ7HB1MG095080进口C260轿跑车。王辉说该车就是销售给我的车辆,但推托说因该车进口关单在银行,还有手续未办理完毕,暂时不能提走车辆。让我们先返回扬州等候。
2021年6月22日,王辉提交一份落款为“利星行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并加盖该公司印章的公文,证明车辆识别号W1KWJ7HB1MG095080进口C260轿跑车的购车款已经全部结清,因为王辉屡屡违约不能交车。
2021年7月13日,我将王辉起诉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要求王辉立即交付车辆。泰兴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3日开庭审理。法庭上王辉的代理人仍陈述,王辉已向汽车销售方支付了全部的购车款;案涉汽车已到上海4S店;因全国疫情等种种原因,该汽车的关单被相关部门查扣检验。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案号为(2021)苏1283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我交付2021款C260轿跑车(新车);如逾期不能交付,则由被告王辉返还原告购车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因王辉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能履行法院判决。
我认为,王辉的行为完全构成诈骗罪:
1、虚构事实。王辉在本案中,虚构其有门路购买低价汽车的事实;虚构已经向4S店定购汽车的事实(将何文兵等人带至上海利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查看所谓王辉已定购的具体汽车);伪造上海利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承诺书。
2、骗取财物。何文兵交付王辉29.2万元购车款。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21年4月14日,王辉将骗取何文兵的29.2万元,当日即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8万元;两天内用于为他人购买汽车15.2万元(实际也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余款用于个人消费。
我希望执法机关秉公执法,诈骗分子绳之以法
我看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有力督导推动,各机关相互配合,正本清源,清除黑恶势力组织的“保护伞”和“关系网”,让不法之徒付出应有代价。孙小果判死刑,“操场埋尸案”杜少平被判处死刑。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公正审判,这正是法公正的重要体现,表明了人民群众对惩处罪恶、坚守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强烈共识和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期望。
我的案子,王辉诈骗消费者我,希望当地法官要向云南的法官一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公正审判。
王辉诈骗消费者我,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我要维权到底!我所说的一切都是实情,我们愿拿自己的脑袋担保,不实负法律责任!
北京律师称王辉涉嫌民事欺诈
针对此事,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有关规定,该村民王辉从主观故意上存在欺诈行为,涉嫌民事欺诈。律师称,买车人应当保留好能够证明与当事人存在委托和代理关系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参与卖车行为的证据,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车款。
实名举报人:江苏省泰兴市刘陈镇果园村11组 何文兵
新闻采访请联系: 13912127707
2022年10月12日
诈骗的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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