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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广西北流市木材贩子诱骗八旬老人签字致侵害五家共有财产的报道!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广西北流市木材贩子林毅诱骗八旬老人签字,利用其年老眼花的弱点,且完全没有经他家庭人员同意,严重侵害了五家共有财产!
  事情是这样的,我叫龙际宇,(电话:18178579988)家住广西北流市城南,父亲龙昭贵,龙世海(大哥)龙栎有(二哥) 龙世权(四弟)我们一家承包到了生产组集体的,位于地名叫大石化的面积为八亩的山场;四至界址为:东以水田为界;南以龙昭章山岭界;西以天水流为界;北以邱良文山边为界。和另一块同在大石化内的七亩山场:四至界址为:东以梁书福荔枝木为界:南以龙昭章山岭边为界;西以天水流为界;北以王仁江山岭边为界。山岭及桉树林两块共约十五亩。我们各自在结婚后成家立业。但对所承包在大石化内的二块共十五亩山岭没有分给各家管理,仍是五家统一经营使用。至2008年7月,五家即共同出资出力在该两处山场种上了速丰桉。并直共同管理至2011年3月速丰桉将成林时,从事木贩职业的父亲林瑞全来找到年老在家的父亲龙昭贵协商买伐该十五亩的速丰桉树木。龙昭贵当时自作主张没有与其他早已成家另过的四个儿子商量,在自己年老眼花没有看清《出租协议》内容,仅以为是砍伐这一批速丰桉的情况下,
  由当时的村主任拿来一份《出租协议》来叫父亲龙昭贵签名盖指印。至年底过年时,其他的我们四家回来后才发现此《出租协议》竟然是将该山场已种植四年多的速丰桉树木及十五亩山场以十八年长的时间来租给林毅(林瑞全之子)。于是问父亲龙昭贵是怎么回事。父亲龙昭贵即将林瑞全来协商买这批速丰桉砍伐的事宜,并没有讲到将该山场的土地租给林毅的事实。随后,我们一家去找到林毅要求讲清楚和要求解除此《出租协议》,但由于林毅及其父亲蛮不讲理,致使问题无法解决。
  我们一家认为:
  第一,该十五亩的山场速丰核都已分家的五个家庭共有。不能由其中一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委托而私下出卖处分这十五亩速丰桉树木的财产。
  第二,该十五亩山场的速丰桉已种植了四年,可以砍伐。按价值来说应该已值四、五万元。而林毅仅以12000元买受,明显价格不合理。
  第三,砍伐该出价低于市场价的速丰按后,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山场并继续保留树根不用另外新种树苗获取十八年的速丰桉利益,以五年一伐的周期收益,是严重损害了我们五家的权益,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我们已清楚,林毅是利用年老的父亲在年老没有精力详细审核能力和没有获得其他早已分家的财产共有人委托的情况下,采取欺诈的方式而产生与我们不见过面,不认识的林毅所签订《出租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欺骗父亲龙昭贵不单是砍伐这批木材,还能继续发生可以以速丰桉五年可以砍伐一次的周期获取利益的协议。这种行为,是被林毅方采取欺诈方式来骗取父亲龙昭贵)签名的。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在经过多年与林毅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所以希望上级单位能够依法审判对诱骗老年人者等行为,依法确认龙昭贵与林毅签订的《出租协议》无效,以维护我们五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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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2022-02-09 03: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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