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社接到广东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银心女士报料称: 他们“雅娜”公司产品的湖南人经销商王某志,私自伪造他们雅娜公司合同专用章,造成他们“雅娜”公司直接严重的经济损失。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确认了王某志伪造合同专用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也对王某志做出了“合同诈骗罪”的有罪判决。
可在王某志上诉后,当地司法部门竟在铁证如山面前,对王某志作出了三次改判的错误裁决。“雅娜”公司知道是错误的判决后,于是多次向各级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是,都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雅娜公司代表高松兴倾诉,2010年5月18日,王某志与“雅娜”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协议,王某志作为“雅娜”产品的经销商开展销售。2011年至2012年期间,王某志私自伪造合同专用章,以“雅娜”公司的名义与湖南家润多公司签订合同。并在销售不是“雅娜”产品的情况下,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雅娜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雅娜”公司直接遭受经济损失7万多元。直到2015年9月,“雅娜”公司在与王某志进行民事诉讼时发现其伪造公司印章,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雅娜公司代表高松兴反映, 2016年2月19日,王某志被抓获。在2016年12月5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判其为“合同诈骗罪”,王某志不服此次判决,上诉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 2018年2月14日被改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志再次不服再上诉,在发回重审时,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第三次改判成“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同一案件,同一刑事审判庭,竟能做出三次不同的判决,竟都是经刑事庭长吴某义表态确认的合议程序,从当初的判决有罪,为何到最后却改判为无罪?受害者“雅娜”公司有理由可以怀疑司法工作人员存在徇私枉法,对此次案件作出了不公平的判决,他疑问,司法人员怎么可以凌驾于至高无上的法律之上?原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张某、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郑某新、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吴某义,到底有没有存在无视刑法、滥用职权的行为。
雅娜公司代表高松兴诉说,伪造合同专用章本来就是一个极其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们的公司遇上了被伪造合同专用章的诈骗案,经济损失严重。而伪造合同专用章的违法犯罪分子本来被判决了“合同诈骗罪”,为何又被改判为无罪?而“雅娜”公司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雅娜”公司多次申诉、申请抗诉都被拒于司法门外,为何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这背后究竟隐藏了怎样的勾当?
对于该案件,本社记者特向北京市罗云律师事务所罗云律师进行了相关咨询:
罗云律师讲述,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已经认定,法院从一审又到上诉又发回重审又上诉又重审,经过多次的发回重审,在这个程序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此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发回重审只能是一次,不能两次。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做出违法裁判,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会涉嫌徇私枉法罪。
为此,受害者“雅娜”公司不服最终“无罪”的判决,多次申请抗诉,但是各级检察院均置之不理,至今仍没有得到合法的结果。无奈之下做出新闻网络媒体曝光的决定,希望该案件能够得到上级机关的重视,对此进行合法的审判,为受害者讨回公道,弥补经济损失。法律本就应该是最为至高无上的荣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亵渎法律的尊严,希望在审判中能够尊重法律,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的同时也维护法律的尊严,严厉查处司法人员的一切违法行为!本社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
转自凤凰新闻社:http://www.fhxwsvip.com/index.php?a=shows&catid=27&id=7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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