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领导:
我叫方明,系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居民,我举报辽中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蔡琳、钟艳、罗忱、郑玉山、马永魁、杨东海、江涛、刘鹏雁团伙作案、私自刻假公章、寻衅滋事、以公司名义,一房二卖、骗取受害人方明购楼款62万元的犯罪事实,给公民家庭和个人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辽中区居民(受害人)方明于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间,与辽中(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满都户镇满东社区19号(湘辰俪苑小区)分别购买商品楼,购楼款累计62万元。
期间,该公司下属工作人员:罗忱、蔡琳、钟艳、郑玉山、马永魁、杨东海、江涛、刘鹏雁另私刻公章、一房二卖、从方明购楼户,收取62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并出具了盖有假印章的虚假发票、合同。
私刻公章当事人系新民市人。2016年被铁岭市人民法院判处1年半有期徒刑,公章真伪亦由辽中(县)公安局做了真伪鉴定(鉴定书附后)。该公司法人代表宋玉光也予以确认证实。
待到楼房入住期,公司法人宋玉光以公司未收到购楼款,而认定我们违约为由,拒绝我们入住。
既然没得到楼房,我们同该公司下属工作人员刘鹏雁、罗忱等人多次索要楼或购楼款未果。因此,诈骗事实存在,造成的结果是“钱”“楼”两空的结局。
我们就此事已向辽中(县)公安局申请立案查处此案件。但是,辽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对此案推诿扯皮拒办至今。
我不能理解:钱没了、房子也没了、 一房二卖了、伪造公司印章目的就是为了诈骗、造成了62万元的经济财产损失、怎么能叫没有犯罪事实?明显是在放纵犯罪。
恳求各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弘扬正气,全程监督(该案件)监督辽中(县)公安局查办此案(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回避,交由上级公安机关异地办理此案件)应当把该案件中的害群之马、保护伞铲除。将刘鹏雁、罗忱、蔡琳、钟艳、郑玉山、马永魁、杨东海、江涛绳之以法。
朴实善良的老百姓都在拭目以待,期待着好消息,期待着真正的包青天。
以上所述,句句属实,如有不实,我愿负法律责任。
各位领导:如果长时间没有回信、没有回音,我将继续向更高一级的部门举报和投递,直至将违法犯罪份子绳之以法,交付审判。
附件:1、辽中(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沈公(辽)鉴通字【2015】125号
举报人:方明 18809896995
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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