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贵州省湄潭县法院法官敲诈勒索

  控告人:陈双权(又名陈双全),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11日,个体户,贵州省湄潭县人,家住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可桢路7号,身份证号码:522128195404115612,电话:13765291978,15120284195.
  被控告人: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成书 院长
  第三人:贵州省湄潭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嵩,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请求国家机关领导依法查清“被控告人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第三人贵州省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合同纠纷一案(200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案件中,被控告人张建华、梁毅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不履行法律职责、暗箱操作、中饱私囊”行为,强烈要求依法查清事实真相后,依法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2003年11月16日,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控告人陈双权诉被控告人贵州省湄潭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控告人执行法官张建华、梁毅在本案执行中,执行第三人拆迁款时,不但没执行第三人,反把控告人陈双权敲诈勒索现金32147.84元(有票据为证),也就是说控告人陈双权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拆迁款时,不但没执行拆迁款,反被被控告人勒索钱财及其房屋一套(60.42平方米,价值30万),控告人陈双权缴纳被控告人湄潭县法院执行费,要求被控告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第三人大众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控告人陈双权不但没有拿到执行款,反被给勒索几万块钱及其房屋一套,冤上加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扎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湄潭县法院及其法官张建华、梁毅的法律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被控告人湄潭县法院、法官张建华、梁毅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的刑事责任。彰显法律的神圣、权威、公平、正义,控告人陈双权方才信服。(有证据)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手段卑鄙、性质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扎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国家机关领导依法查清事实真相后,立即下函、批转贵州省有权处理的权威机关,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联动,评议、辩论、合议等程序查清事实,赔偿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支持其诉求,司法为民,伸张正义,为民作主,还控告人陈双权一个公道为盼!
  此致!
  控告人:陈双权
  2021年10月1日

提交人信息

提交时间:2021-10-01 14:02:17

以上信息由网络提供,请自行判断真实性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