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诉京师律师事务所缔约过失欺诈赔偿 已经立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尚林,男,汉族,46岁,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三区18号楼2单元211,手机18511647731,身份证号码:11010819750617001X
  被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6290B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负责人:张凌霄,联系电话:010-50959998
  案由:法律诉讼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由于对原告在法律咨询过程中产生的欺诈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承担惩罚性罚金500元,并主张其利息,从2019年4月18日到执行成功为止,年利率4.3%。;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4月18日9:33,我接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吴倩打来的电话,说我的起诉北京市盛景宝荣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他们律所的房地产部门的主任牛洪顺可以接案,有丰富的房地产方面的案件的多年代理经验,一定有把握胜诉,让我过去面谈签约。我于是满怀希望携带所有证据材料原件和自行撰写的起诉书来到被告律师事务所处。
  到了二楼,他们来了三个身着西服的工作人员,一个是胡律师看上去资深年龄在50多岁,大概是把关的,一个是牛洪顺律师,房地产部门主任,专门打房地产官司经验丰富的,还有一个是拿着笔记本电脑的一个女性律师助理,里面是诉讼服务代理合同的电子版,准备根据我们的协商内容直接编辑打印出来就签约。我注意到此房间里大概是没有摄像头。
  交谈中,我发现牛洪顺主任居然不知道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主张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他居然说那现在距离当时签约的2012年过了三年了,过了时效可能不好起诉了,有难度。我因为这案子60万以上诉讼标的是我的一个大案子,从2014年开始意识到合同甲方开发商没有五证就建设这个楼房是小产权房开始,就咨询过无数的北京各区县甚至是河北易县、涿州、天津武清的各种律师事务所的各种律师,基本上案件的方方面面都久病成医快成小产权房的专家了。所以一听他这不知道没有五证主张房子买卖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就明白了他肯定不是做小产权这方面的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更不可能是房地产部门的主任,就要求他出示律师证,他拒绝出示,并回避到其他房间去了。
  我意识到该律所的吴倩在对外招揽客户的时候存在欺诈情节,谎称牛洪顺是律所房地产部门的主任,在缔约过程中对原告进行了虚假陈述,有欺诈行为,隐瞒了牛洪顺是实习律师的身份的事实。原告并不是说不信任牛洪顺的实习律师资格是真实的,也不是说就一定拒绝有能力的实习律师代理这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不是说非得要该律所最有经验的房地产部门主任来代理这个案件。问题是这房地产主任的话是他们所的这个吴倩主动提的,我才信任来的这里,期待越高失望越大,来了以后发现被欺骗我无法判断以后如果和他们合作还有多少次多少回被轻视被欺骗。当事人当然没有律师懂得法律知识多,没有职业律师的社会经验丰富,但是这不是律师事务所制度性地轻视当事人、蒙骗当事人的合法理由。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磋商过程中最终的目的并不是要成为法律专家或者这个被代理案件方面的专家,是为了和律所建立信任关系,从而将这种一般公民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简单咨询关系推进到信任程度达到委托后者代理案件的程度,基于信任感达到把决定自己重要财产的维权的事务放心稳妥地委托给律所负责任的律师代理的目的,最终能够成功维权,获得足额赔偿的目的。
  被告作为北京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理应坚守《律师法》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对当事人坦诚相见、认真负责,把当事人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一样认真对待。而被告市场推广人员吴倩对其实习律师牛洪顺做了不实的夸大宣传,在缔约过程中对原告进行了欺诈,应该承担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因被告在缔约过程中对被告陈述虚假的律师身份介绍对原告构成欺诈,承担路费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不够500元,按照500元计算,并主张其利息,从2019年4月18日到执行成功为止,年利率4.3%。
  希望贵院能够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高尚林
  2021 年 9 月4 日

提交人信息

提交时间:2021-09-05 1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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