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广西兴业县公安局非法截留案件,欺骗检察院,把县公安局当成私家开的举报信

  
  在我与甘兴文、梁丹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从甘、梁二人提供的近五百页《证据》中,证实甘、梁二人仅自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仅15个月,期间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总计壹佰陆拾叁万柒仟捌佰肆拾叁元(¥1637843.00元)转借给我,期间甘、梁二人共非法获利陆拾陆万伍仟肆佰玖拾柒元(¥665497.00元),即期间我返还给甘、梁二人本息总计贰佰叁拾万叁仟叁佰肆拾陆元(¥2303346.00元)。2020年10月23日开始,我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2021年1月27日,我到兴业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当面报案(经侦大队电话预约),后因兴业县公安局以管辖权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我便向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申请。2021年4月19日,兴业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答复函》:“你指控的甘兴文、梁丹华涉嫌高利转贷一案,向本院申请立案监督,我院已于2021年4月6日向兴业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通知书,后兴业县公安局于次日向本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院经审查,认为兴业县公安局说明的不予立案的理由成立且已将案件移送给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办理”(详见附件)。在得知兴业县公安局没有依法移送案件后(短信截图为2021年4月28日)。我向县、市、自治区逐级投诉,兴业县公安局动员我到港北公安分局重复报案,因兴业县公安局的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我不得不重复逐级投诉。我认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函,不是情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公函,检察院的公章代表中国人民检察机关的尊严。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法律规定不能打折扣,不能讨价还价,违法另搞一套。扭送人、控告人或报案人对同一案件重复报案是法律规定不允许的,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是其法定义务。兴业县公安局拒不依法移送案件的行为是藐视法律,架空检察院的监督,涉嫌包庇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今重复投诉,恳请依法监督到位,执行到位,不推诿,不包庇犯罪,接受监督,依法移送,并对相关人员追责。
  举报人:凌玉强,1767717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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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2021-08-30 0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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