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高尚林诉北京市西单购物中心第三层的金镶玉骗局

  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尚林,男,汉族,47岁,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三区18号楼2单元211,手机18511647731,身份证号码:11010819750617001X
  被告:北京市西单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68605K,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0-150号,法定代表人:周建虹,联系电话:010-68059688 
  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因销售金镶玉首饰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原告承担相当于金镶玉首饰400元售价的三倍的1200元惩罚性赔偿金及其利息,利息从2021年4月20日开始计算,到执行成功时为止,年利率4.30%;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4月20日,原告在被告到位于被告经营场所三楼的一个首饰柜台,女职员正在销售金镶玉首饰,声称该金镶玉的佛像首饰价格300多元,不到400元,总重量2.9克,金是足金的,没提那个玉石是什么玉。原告追问金和玉的重量各是多少克,女职员拒绝回答,隐瞒真实情况,对原告态度冷淡,那意思是爱买不买,就是不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原告有得知该金镶玉挂件的金和玉的重量比的知情权,从而判断是不是足金,获得商品信息之后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该产品。
  被告故意隐瞒金和玉的真实克数,构成对原告的欺诈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索赔相当于该金镶玉挂件价格400元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近12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从2021年4月20日开始计算利息,到执行成功为止,年利率4.30%。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高尚林
  2021 年 8 月28 日

提交人信息

提交时间:2021-08-28 05:02:08

以上信息由网络提供,请自行判断真实性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