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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尚林诉北京鼎丰荣盛科贸有限公司冒充沙县小吃分店欺诈消费者

  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尚林,男,汉族,47岁,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三区18号楼2单元211,手机18511647731,身份证号码:11010819750617001X
  被告:北京鼎丰荣盛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K11X63,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立汤路58号楼1层7-6,法定代表人:邓宝琴,联系电话: 010-65246637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因销售假冒沙县小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原告退一罚三承担500元赔偿金;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5月23日上午6点多,原告在被告处买了两盒沙县小吃盖饭,鸡腿饭和卤肉饭各一份,每份18元,打包费每份1元,共计38元,微信支付。原告发现其中卤肉饭与习惯吃的正宗沙县小吃不一样,没有切碎的瘦肉也没有卤,而是大块肥五花肉,因此怀疑被告是仿冒沙县小吃的店,先把食物保存在了冰箱里。
  在5月24日晚上19:00左右,原告返回该店要求把原封不动的卤肉饭换成凑合能吃的鸡腿饭,店主答应了。原告当场吃完,提出把卤肉饭退还给店主,店主拒绝接受,说时间长了可能坏了让原告自行处理,原告于是离开了该店。
  原告本人就是北京人,在北京昌平区沙河汽车站路西的那家正规的沙县小吃店长期吃盖饭和香脆馄饨,那一家与北京市全市各处比较正规的沙县小吃是一致的。正宗的沙县小吃都是一致的,而仿冒的各有各的不同。
  被告冒充沙县小吃公开经营,构成对所有不特定消费者包括原告的欺诈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索赔5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从2021年5月26日开始计算利息,到执行成功为止,年利率4.30%。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高尚林
  2021 年 8 月27 日

提交人信息

提交时间:2021-08-27 17: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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