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高尚林诉北京晓春聚财商贸有限公司缔约过程中欺诈(贷款黑中介非法收费)

  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尚林,男,汉族,46岁,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佳花园三区18号楼2单元211,手机18511647731,身份证号码:11010819750617001X
  被告:北京晓春聚财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8212739P,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丁晓春,联系电话:13910788159
  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由于对原告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欺诈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法53条,退还原告基于信赖被告损失的预付款800元并且赔偿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400元及其利息,从2021年8月23日开始计算到执行成功为止,按照年利率4.30%计算;
  2、判令被告退还非法扣留的属于原告的个人征信报告,并因为侵犯原告个人隐私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8月23日,原告接到被告的所谓“签约中心李经理”打来的电话,被告自称是银行信贷部的,承诺可以给被告成功申请20万元贷款,在原告已经向被告反复申明了原告没有任何贷款资质不符合批贷条件的前提下,被告坚持只要原告来了,就可以成功获得批贷,原告到平安银行的东三环支行打印了最新的征信报告,到了被告经营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百富国际大厦903C房间。
  被告在上述地点,没有公开悬挂执照,正在超范围经营所谓银行贷款申请代理业务。李经理向原告提供了一份贷款委托服务合同的格式合同,大意是虽然原告不符合银行批贷的资质,但是被告可以通过伪造银行工资流水记录帮原告骗取到银行的贷款,要求原告预付1000元“贷款用的材料制作费”,被告帮助原告从银行申请到贷款之后,钱款到账后,从原告的获批贷款里给被告分其中的5%作为中介费。被告只向原告提供一份委托申请贷款的合同,让原告在合同后盖章按手印,自己一方却不签字也不盖章。原告实际微信支付了800元给李经理,李经理认可800元也可以做。李满口答应交钱就可以给原告开盖公章的收款收据,但是原告缴费后,李并不给原告收据,原告要求开发票被拒绝。后原告警觉在几个小时之后报警,到被告处要回了800元钱。当原告向被告索要交给李经理的征信报告原件以及刚签署的合同的时候,被告直接称合同已经销毁。
  被告收钱不给原告收据,和原告签订的合同只有一份原件,违反了合同应该各执一份的基本合同签订规范,不公开悬挂执照,超范围经营银行贷款中介业务,故意隐瞒自己公司的真实名称,却冒用注册地址在顺义的晓春商贸公司的对外合同章在和原告的协议上盖章,对原告构成了欺诈行为,骗取了原告的800元人民币的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文件制作费。原告不符合银行贷款的任何资质,不可能通过银行风控部门的审查贷到款,被告利用原告急需用钱的心理,骗取800元。
  被告的贷款合同只有一份原件,根本不给原告合同原件。非法扣留原告的征信报告,侵犯了原告的相关个人金融方面的个人隐私,并且没有任何签约诚意,存在明显的磋商恶意,毫无诚意,损害了签约过程中原告方的信赖利益,浪费原告的时间和路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被告在缔约过程中,单方提供的合同存在欺诈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缔约过失,应该承担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因被告在销售过程中的上述多项欺诈行为索赔上述损失的三倍赔偿金2400元及其利息,从2021年8月23日开始计算到执行成功为止,按照年利率4.30%计算。原告为了匡正贷款市场的秩序,向其他被欺诈的消费者澄清是非曲直,追求社会公益,维护大量被欺诈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定将此事诉诸法院,将案情公之于众,净化市场空气。希望贵院能够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高尚林
  2021 年 8 月27 日

提交人信息

提交时间:2021-08-27 0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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