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证据名称 页数 证据来源 证明对象
1 被告的工商注册信息 1 JPG文件 1、被告的工商企业信息,确定被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被告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便于文书送达;
3、被告的经营范围中没有贷款业务,是超范围经营。
2 2021-05-21_11.35.571732262392中信银行信贷部找我谈审批贷款的问题 1 JPG文件 被告冒充中信银行信贷部,坚称了解我的个人征信并且承诺可以成功批贷,其中自称中信银行信贷部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3 2021-05-26_10.06.271037328217罗浩冒充中信银行的给我打诈骗电话约我去尚都国际中心 1 JPG文件 罗浩是被告员工,冒充中信银行信贷部的,约我去尚都国际中心被告经营地点承诺能给我批贷,其实被告并不是中信银行的任何分支机构,构成欺诈行为。
4 2021-05-26_13.09.55115432405报110要求出警 1 手机录音文件 原告在受骗之后拨打110报警电话
5 贷款服务协议 1 DOCX文件 贷款合同原件:
1、封面上有谈判人罗浩、客户经理:周欣;
2、只有原告的签字手印,没有被告的公章或者签字;
3、第一条写有威胁客户的所谓“违约赔偿金”,找遍整个合同却没有违约金条款约定,为日后通过违约金敲诈甲方留下机会;
4、第二条服务内容里不写贷款的金额,事后想怎么填怎么填;
5、第三条收取10%贷款金额的服务费是变相高利贷的砍头息,违反法律规定;
6、第三条第一项约定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需缴纳的各类费用由甲方自己缴纳,为日后追加乱收费留下陷阱;
7、第四条委托授权条款,被告获得原告的个人相关隐私,包括手机电话、家庭住址,对原告进行从人身安全到联系方式的全面控制,通过非法贩卖原告的个人信息牟利,没有任何个人隐私保护协议;
8、第五条第一款,由于砍头息高利贷一般会把原告逼得无法按时还贷,这时候被告出现假装好人,把原告拉入更深的高利贷火坑,为原告代理“再贷款”,这时候相关费用在此提前约定“由甲方支付”,为日后落井下石向原告痛下狠手高收费留下陷阱;
9、第五条第二项,是怕骗局穿帮,怕原告和银行直接联系之后戳穿被告收费毫无法律依据和银行规定,来起诉被告退钱,主要欺负一些不懂法律的客户;
10、第五条第四项第一款,给后续的甲方一旦警觉之后要下贼船主动解除合同的时候进一步诈取客户的所谓乙方垫付的评估费、公证费以及办理贷款所需的资料费用以及相关费用设下陷阱;
11、第五条第四项第二款,有设下进一步陷阱,加收5%总贷款金额非法收费;
12、第五条第四项第三款,为长期侵犯甲方个人隐私数据倒卖非法盈利留下机会;
13、第六条根本就是非法条款自始无效,人为切断主合同和附合同的关系,逃避合同义务;
14、第七条更是此地无银的陈述,怕客户看出是欺诈性合同,故意说不是欺诈也不是胁迫,是犯罪组织在犯罪过程中罪犯头目对自己的心理的安慰条款;后面一句把甲方的单位授权人也通过合同栓进去一起上当,诈取单位财富;第三段话直接承认自己就是中介,不是经纪人,把后续的责任推脱干净,与一开始证据3中罗浩坚称自己是中信银行信贷部的欺诈陈述自相矛盾,直接承认自己过河拆桥的本质。
15、第八条,把争议解决管辖人为支到广东湛江,加大北京地区受害人的讼累,使明明可以通过电子法院直接解决的案子弄得复杂增加被害人的维权成本,为自己逃罪换取时间;
16、第九条,被告自认为没有签署就不承担责任,欺诈那些签约过程中被骗但是反应快的回来撕破脸的客户,给自己留下继续骗别人的余地;
17、第十条请被告解释什么是高风险渠道,300保费是什么法律依据的收费。
18、乙方完全空白无人填写,没有公章。
6 VID_20210526_132502合同不盖章不给原件 1 Mp4手机录像 被告的谈判人罗浩不给原告的合同盖章并签字不愿意为合同承担任何公司责任。
7 VID_20210526_134610公司管理层逻辑混乱 1 Mp4手机录像 1、找到被告的工商执照,执照不在公开地点公开悬挂违反工商法规,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2、公司收费不走正规的收据发票,只通过二维码收费进行;
3、贷款申请的预付款是可交可不交的,而且不写进合同里,构成欺诈;
4、被告谈判人罗浩讲合同原件不能给原告盖章,只有复印件才能盖章,违反合同法;
5、合同里不约定任何转款账号;
6、甲方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是乙方盖章,乙方无理拒绝坚持解约,可见其毫无签约诚意;
8 Screenshot_20210526-110017原告到被告处的路途行进路线 1 亿通行手机软件界面截屏 原告往返家中和被告经营地点乘坐的公交地铁路径,以利于计算路费损失
9 Screenshot_20210527-013929公交往返路费2元 1 亿通行手机软件界面截屏 原告往返被告处的公交花费2元。
10 Screenshot_20210527-013933地铁往返路费10元 1 亿通行手机软件界面截屏 原告往返被告处的地铁花费10元。
证据提交人签名 高尚林 证据提交日期 2021/5/30
证据接收人签名 证据接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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