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胡自和,男,汉族,1949年2月出生,住新化县喜家坪13号。身份证号:432524194902170032,属新化县技术监督管理局退休干部。我以一名普通退休干部的身份,向您实名举报新化县法院法官刘喜平,袁志男利用职权,欺骗组织,弄虚作假,玩弄国法,自相矛盾,枉法判决以达成围猎中外合资企业娄底市嘉和机械有限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
1.刘喜平,袁志男利用职权,威逼恐吓部分当事人倒签委托书。
娄底市嘉和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正在审理之中。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嘉和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时,应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但是新化县人民法院刘喜平,袁志男利用职权,串通社会无业人员曾德权,李新云2020年1月到嘉和公司部分债权人的家中,对他们威逼利诱,采取恫吓的手段,逼迫杨凤华,袁菊花,曹东娟,杨理发,曹晓红,蔡国珍,彭丁文,刘湘顺,易玉梅,罗崇思, 易梅花, 伍友璜,杨运花,阳吉斌,孙艳清等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曾德权,李新云在恫吓这些债权人时扬言,如果不在委托书上签字,就取消他们的债权人资格。嘉和公司部分债权人迫于他们的淫威,倒签了授权委托书。实质上,在进行这些授权委托书之前,这些所谓的民间借贷案件,刘喜平,袁志男已经完成了虚假庭审并形成判决结论。通过社会无业人员曾德权,李新云逼迫部分债权人写的委托书,是庭审后补办的倒签结果。
2.刘喜平,袁志男利用职权,玩弄组织,弄虚作假,操控虚假诉讼
刘喜平,袁志男伙同社会无业人员曾德权,李新云在无授权委托书,无嘉和公司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进行虚假开庭诉讼,并且同一天审理几十起。其中债权人曹碧堂已于2018年病故。债权人谢秀莲已经八十多岁了,长期卧病在床,已经失聪,按刘喜平,袁志男的民事诉讼判决,他们一个在阴间,一个在卧床中也参加了这些虚假庭审。刘喜平,袁志男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操纵审理虚假庭审的作为,属于欺骗组织,知法犯法的严重违法行为。
3.刘喜平,袁志男自相矛盾,玩弄国法,荒唐幼稚,蛮横枉法判决
嘉和公司位于新化县城繁华地段,濒临资江,占地面积约8亩,属稀缺不可再生资源,其市场价值近5000万,发展前景和经济利益十分诱人。刘喜平,袁志男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于2020年9月利用职权,虚假诉讼,下达违法判决,围猎中外合资企业,以达到侵占嘉和公司土地等巨额财产的目的。
更为荒唐可怜的是,对于同一案情,刘喜平,袁志男在同一时间(相隔6天时间)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比如,对虚假委托人孙艳清,其资金属原法定代表人胡铁和个人借款,且该资金没有进入嘉和公司账户,因为这个原因,刘喜平,袁志男判决该民事诉讼可以独立于正在审理的刑事诉讼,判决嘉和必须赔偿。对虚假委托人杨凤华等,其民间借贷资金实际进入了嘉和公司的财务账户并用于生产经营,袁志男,刘喜平判决“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在审理中,原告所诉借款已纳入被告非法吸存范围,其又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驳回其起诉。以上自相矛盾的判决,国家法律被两个活宝玩弄于鼓掌之间,既荒唐又幼稚;为达成侵占嘉和财产目的,绞尽脑汁的操作,蛮横下作,殊为可怜又可恨。
综上所述,刘喜平,袁志男利用职权,威逼恐吓当事人倒签委托书,影响极坏;刘喜平,袁志男公器私用,欺骗组织,操控虚假诉讼;刘喜平,袁志男自相矛盾,玩弄国法,荒唐幼稚,枉法判决,以达成围猎和侵占中外合资企业嘉和公司巨额财产的目的。其丧尽天良,没有最高,只有更高。恳请上级领导尽快从严从重查处刘喜平,袁志男的违法犯罪作为,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另付新化县法院刑事判决书、娄底市中院刑事判决书,以及向湖南省高院上诉的申请书。以及新化县法院民事判决书若干)
以上内容均为据实举报,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检举人:胡自和 1837381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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