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主、客观都是存在,不知道是不是合伙合同诈骗?

  本人熊杰,身份证号,51303119721019507X,联系电话,13696182800。
  2013年10月,朋友卿山介绍说贵州省望谟县打易镇有村村通道路硬化施工工程。
  同年10月26日,经卿山介绍其表侄昌定交,然后又由昌定交介绍认识易阳伟、周承格、廖仕明、丁武峰及张鑫华。最后张鑫华安排我把施工工程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分别打入张鑫华、宁小玲账户。10月28日在贵阳龙洞堡与江苏深港土石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打易镇村村通道路硬化施工工程合同》,甲方代表张鑫华,乙方代表熊杰。每公里包干价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总里程54~60公里。介绍人昌定交、易阳伟收取介绍费人民币拾万元整,周承格伍万元整,廖仕明拾万元整、丁武峰拾万元整,共计叁拾伍万整。
  同年11月5日,我们施工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机械设备,开始对二泥至打旺(小学)路段进行挖、填、平整及碾压。
  同年12月18日公司徐斌向我们发出停工通知,所有人员及机械设备全部撤场,开工日期待定待定。
  2014年3月5日,我找到张鑫华他说此项工程不能做。随后我们到望谟县交通局了解到,交通局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署《打易镇村村通道路硬化施工工程合同》,我们前期所做工程他们不与承认,所做工程量不与计量(说明一开始就是一个骗局)。
  2016年6月3日,我向望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合同诈骗案成立,案件编号,A52232602000020160003。2017年7月5日张鑫华被望谟县公安局列入网上在逃人员名单,在逃编号,752232660019992017050008
  。
  2017年11月28日,本人就5个介绍人收取介绍费补充材料分别向望谟县公安局(公安局收发室签收),检察院(韦吉利签收)反映,而公、检对此反映材料没有做出任何回复。
  2019年1月9日,望谟县公安局撤销对张鑫华网上在逃人员名单,望公法撤字〔2019〕4号,撤销原因是望谟县检察院对其出具书面通知,内容《撤销案件通知书》。而张鑫华一直在逃,5个介绍人也未被公安机关传讯,何以撤销?检察院为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为何不能独立执法?
  我与2019年3月开始,分别向公、检层层上访,最终至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望谟县检察院前后回复函自相矛盾。2019年11月21日向国家信访局投递,国家信访局回复,信函转交公安部,至今都无结果。
  2020年7月7日,我分别向望谟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就此案件疑点陈述自己观点;①,公司法人代表为黄生明,张鑫华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②,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张鑫华没有出具公司委托书;③,张鑫华安排我把施工工程保证金打入他指定账户(张鑫华,宁小玲)而不是公司账户;④,张鑫华出具收款收据盖的是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人为张鑫华;⑤,在合同签署前,5个介绍人要我先给介绍费,然后再签合同。5个介绍人事前我一个都不认识,他们都相互认识,说明一开始就有预谋。综上所述,不管是从主观、客观上,其6人都具备合伙合同诈骗嫌的条件。
  现在是检察院对此案终结,公安局不理,真是神奇贵州执法!朗朗乾坤,法制之国,“法”还在?个人还真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是“最美”贵州!
  2020年10月7日由望谟县人民政府牵头,公、检、法三家到我家了解情况说会还我一个公道。在11月11日由检察院胡检察官(联系电话18386408933)回复,此案终结不与受理。
  老百姓的血汗钱啦?
  2020年8月7日
  
  
  
  
  
  
  
  

提交人信息

提交时间:2021-03-19 00:09:54

以上信息由网络提供,请自行判断真实性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