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厅:
淮北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与李莉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皖民终953号,淮北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与许诚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皖民终954号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的2990万银行诈骗案件。
淮北市聚鑫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其员工李莉、张丽、岳园、许诚成功制造了两起虚假诉讼,通过这两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有效判决书,成功诈骗走淮北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2990万。其中案号(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80号判决书的主要证据银行汇款回单是合谋恶意制造的。我们已经掌握大量证据证明聚鑫公司和其员工使用同样手段诈骗其它企业钱财的犯罪行径。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摘录:
摘录一、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莉的委托代理人向亚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古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新、范海洲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摘录二、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债权转让通知、银行汇款回单以及借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李莉借款1150万元、向淮北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900万元以及淮北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900万元债权转让给李莉的事实均成立,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予偿还借款2050万元。
摘录三、审判长 张晓侠
审判员 高 丽
审判员 周梦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毛毛
摘录一说明了2050万债务为缺席判决。
摘录二重要证据是银行汇款回单,法院为什么不审查汇款回单的流水,2050万银行汇款回单是怎么一会事。
范海洲个人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2014 年11月15日,原告李莉通过银行转账向范海洲的建行6227001671360022768账户支付1150 万元,作为出借资金的本金,当日被告范海洲又将1150 万元借款本金转回到李莉的4340611670109136和6217001670002250028账户中。以同样的手段,原告李莉债权转让来的900万元本金,从张丽(与原告李莉系同一淮北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的账户出借给范海洲900万元,其后,即刻从范海洲账户转出900万元到岳园(其与原告李莉、张丽系同一淮北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账户中。诉讼当中,原告李莉仅仅提供出借本金2050万元的银行汇款回单,作为给付借款人安徽古潭酒业、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的证据,隐瞒了2050 万元借款本金即刻收回到自己账户的证据。
摘录三说明这个案件不是在民一庭,民二庭审理。
多年向中央、省、市举报:在2019年7月迎来了淮北市公安局批示相山区公安局查办,我们以为看到了希望;淮北市检察院立案后,在2020年8月5号把案件线索移交相山区公安局查办,让我们第二次看到希望。但我们看到最终的结论是对虚假诉讼的危害社会的漠视,对国有资产3000万被诈骗的无动于衷。
就在今天得到淮北市公安局信访局的回复,淮北相山区公安分局下的结论是:聚鑫公司侵占农商银行3000万担保金,是聚鑫公司李莉与兴隆公司有着众大经济纠纷,产生的执行判决问题,经淮北市中级法院和省高院判决的经济纠纷,不涉及犯罪。
(2015)淮民初字00180号判决书,是一起以诈骗银行3000万为目的虚假诉讼,李莉诉讼的主要证据银行汇款回单凭证,对应这个回单凭证的银行流水显示出,这两个汇款回单是在几分钟内来回打款恶意制造出来。相山区公安局不能回答和查实(2015)淮民初字00180号案件是否是虚假诉讼,这里面成在着很多问题。这个案件在相山区公安局已经反反复复审查两年多,调查结果还停留在法院判决书上,而没有实质性的是否是查处虚假诉讼案件。 恳请公安厅安排异地或提级查处。
徐冰松 13966154169 赵培珍 1370561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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