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贵州赤水市欺诈百姓违法拆迁断水损物到底谁来管
举报人:罗国付,男, 1973年12月4日,汉族,身份证号号522131197312046418,赤水市鑫鑫佳维汽修厂负责人,现居住赤水市市中长征村东郊路12号,电话13985236679。
被举报人:举报贵州省赤水市水务局
被举报人:贵州省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举报人:赤水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市长
被举报人: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举报事项:依据《民法典》《物权法》《问责条例》相关规定在没有与举报人达成一致,在重事实,重证据,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下,查明举报人被迫害遭打击报复的事实真相,停止侵权小微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经营。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在2008年6月1日与中立汽车保养场负责人罗德君、郑志伟与凉水井村民组签订的赤水市凉水井酿造厂范围内未硬化的地段(约3000多平方米)场地租用提供举报人鑫鑫佳维汽修厂汽修场所达成租赁协议,并双方签订出租协议。
举报人在租赁的场地合法经营,并办理了所有合法经营手续进行正常合法的经营,一直合法经营到现在。
从2020年6月30日开始没有与举报人做任何商谈的情况下一次又一次催告举报人自行拆除搬离经营多年、赖以生存生活的小微企业鑫鑫佳维汽修厂汽修场所。被举报人综合执法局未与其相关被举报人就鑫鑫佳汽修厂达成任何协商搬迁事宜下,多次向举报人厂(企业)下达强拆推告通知书。
本厂建于2008年6月及成立,从建厂到今本厂一直正常通水,且厂方按规定缴费,于2020年12月14日水务工作人员未经通告厂方便停止生活供水,使举报人无法正常生活,不知其原因,且多次找水务局(公司)至今不给处理并无果。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被举报人在未与举报人达成任何协议情况下就采取各种非法措施断绝生活供水、挖倒围墙等,强制威逼举报人搬迁汽修厂,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十六条规定,追究被举报人助纣为虐,滥用执法权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请上级职能部门最高执法机关明察在重事实重证据,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下,查明被举报人违法侵权真相,对其严肃进行查处迅速落实处理解决为盼,保护举报人权益不受侵害。
举报人:罗国付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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