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肇州县包庇诈骗犯

  行政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淑丽,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翰林苑西门12号商服。身份证号:230621197509104566电话:13555496014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州县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八厂东街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621001771528Y法定代表人:杨兆宇,职务局长被抗诉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肇州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州县政府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6210017715797法定代表人:冯小平 职务县长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刘铭达,男,汉族,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安达市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悦园街悦园小区H-1号1门1402室。身份证号:230604198811134713申请人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3行初83号行政判决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2019)黑06行终6号行政判决书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特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3行初83号行政判决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2019)黑06行终6号行政判决书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事实与理由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被抗诉人以肇州县公安局作出州公(永)行罚决字(2018)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第三人只处罚500元。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大庆市萨尔图法院驳回起诉,后来又上诉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又驳回上诉,申请人对一、二审法院判决和省院裁定不服,现提起抗诉,理由如下:一、申请人赵淑丽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事实是2017年5月30日中午12点左右,申请人发现自己家地被光伏发电占用,申请人到施工现场要合法手续,因施工方拿不出合法手续,属于非法强占,,施工方雇的打手刘明达就伸手掐住申请人的脖子并扬言要掐死申请人,之后又打了申请人的胸部和右脑部各一拳,申请人有(黑州)公(刑技)鉴(法临)字[2018]7号刑事技术鉴定申请人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以上均有周军、吴小波证人证实,此情况已经被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出具的第三人录制的现场视频予以证实。二、法院适用证据错误。被申请人在法庭上出具的证人金振彬、曲晓勇的笔录均系伪造的,其二人没有在申请人与第三人撕打现场,申请人有视频为证,土地员曲晓勇的证言证实,第三人的几位证人与第三人是同伙,不具有证明力。第三人的证人录制的视频与第三人掐申请人脖子完全吻合。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词公安局没有采纳,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词而一、二审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未采纳,被申请人销毁申请人作笔录时的视频,因当时被申请人改了申请人的笔录,申请人不认字,由办案人邵警官给念的笔录,当时念的是掐脖子,现在笔录改成拽衣服领子,被申请人销毁视频有龙凤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周莉鑫为证,我有视频。结案后我找到被申请人督察组书记王贺新他说视频有,法院没来调,我有视频为证。三、被申请人肇州县公安局事实上已承认拘留申请人是错误的事实。申请人要求撤销7天拘留,公安局不予撤销,答应赔偿给申请人三万元做封口费其中包括光伏发电非法强占我土地的事和假记者骗我壹万伍仟捌佰元整,公安局已查明构成诈骗,但给我下个不予立案,从被申请人肇州县公安局的各种表态看,肇州县公安局就是包庇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公报私仇,我有录音为证。大量的事实完全可以证实第三人是先掐申请人脖子的人,为什么将受害人赵淑丽拘留七天而且罚款,第三人却逍遥法外,被申请人知法犯法。综上,请检察机关明察。(来自本站社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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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2020-12-29 0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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