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保险资金被骗无人管,是否有何猫腻?
一场事故,因判决的不公,使得邹先生的一家散尽家财,让本就贫穷的家庭雪上加霜,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使得邹先生求助无门!
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11月23日,周某去成都工地现场联系工程劳务回云阳聘请陈某、叶某、饶某(三人是亲戚关系)以及邹先生前去成都务工。
2019年11月28日8点左右,由周某委托邹先生所属的7座小型客车渝A8WQ33承载五人前往成都务工。此行,由邹先生一人驾驶,而其中陈某一人坐在最后一排。
11月28日下午3点左右,五人一路正常行使至成南高速1965段时,前方超车道出现交通事故,邹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所在的行车道车辆违法停车上人,由于前面两个车道所停的两辆车均未打灯光和警示标记,邹先生误以为前方两辆车辆均在正常行驶,而当邹先生发现前方两辆车辆静止不动时,行车道有人在上车,超车道又停有事故车辆,急忙刹车变道追尾至超车道的事故车辆,造成了五车连环追尾的二次交通事故。而事前由于周先生因手机没电,拔了车上的行车记录仪给手机充电,导致行车记录仪也失效。
发生事故后,事故司机立即打电话通知交警、救护车、保险公司。其中四辆事故车辆无人员受伤。唯独陈某一人说他伤情非常严重。
11月29日凌晨1点,陈某一人送往成都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由叶某陪护。
11月30日,邹先生车险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成都大学附属医院详细介绍了交通事故的医疗赔偿。但陈某不听医生、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及邹先生的多方劝阻,于2019年12月1日自行转院至重庆市万州川东骨科医院,由叶某陪同。(陈某于2018年7月7日在云阳县青龙街道你附近骑摩托车受过重伤,当时并没有完全治愈,当时治疗的医院正是重庆市万州川东骨科医院)在哪里治不都是一样的吗?为何固执转院?是不是有理由怀疑其中有不为人知的勾当?
2019年12月10日,在交警大队协商解决交通事故时,饶某又带着陈某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以及转院后的重庆万州川东骨科医院的医药发票、病历、检查报告、后续医疗费用预估清单证明,交予交警,商量赔付。
当时,交警对此产生了怀疑,就仔细询问了陈某的年龄、乘坐的位置以及他与邹先生的社会关系,怀疑邹先生与陈某疑似共同骗保,同人员中,陈某年纪最小,位置在最后一排,受伤却最为严重,显然不符合常理。
交警等几个事故司机写好证词之后,邹先生再去写证词。结果几个司机一口咬定两次交通事故发生于几秒之内,行车道司机说前方发生拥堵之后,他才停车,严重不符合事实,行车道当时时通畅的(事故司机韩某的行车记录仪可以证明)。几个事故司机的证词前后矛盾,经不起审查。随后警方只开了事故证明,交于法庭受理。
邹先生回家后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前后取得周某、叶某的证言笔录,陈某前后两次受伤的病历档案并发现两次受伤的位置、受伤程度一样。有疑似"碰瓷"的倾向。
之后,陈某委托重庆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邹先生及四位事故司机以及各保险公司,案号(2020)渝0235民初3242号,要求赔偿608737.85元,并于2020年6月24日开庭。邹先生方律师申请调取陈某前后两次受伤的医疗档案,审判员却没有批准。邹先生只好用陈某开具的委托书调取陈某原来受伤的病历档案。
事故司机文刚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院中起诉各事故司机和各保险公司。审判员在审理中,因邹先生方受伤人员存在骗保行为,存在判决不当,审理不公平。详见(2020)川1303民初1304号案件。
在四川省南充市一审中审判员判邹先生在前后两次事故中都要负一半的责任,没有切实实际调查。
相关工作人员没有看韩某出示的视频中,仲某违法停在高速公路的行车道上,前方无任何车辆,行车道时通畅的,前方无任何车辆。
同时在各司机的证词中,仲某违法停车上人,仲某知道超车道发生了堵塞,自己车道车况良好,天气在下雨的情况下,不打灯光警示标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车辆与驾驶人)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殊规定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不得在车道内停车,同时也违反了第八十一条,雨天能见度低要开启示廓灯、后位灯和危险闪光灯。仲某应付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全责。法官没有判他的责任,但是却判邹先生在前后两次事故中都要负一半的责任,疑似有"操作"的嫌疑。
邹先生于2020年9月3日依法提起上诉。
2020年9月23日下午3点,重庆市云阳法院继续开庭,邹先生方律师出具了相关证言、证据以及陈某两次受伤的检查结果。但审判员没有理会,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先行赔付交强险,四个车辆交强险共计四十多万。
随后,邹先生向各级反映,相关人员以"踢皮球"的形式不断推拖。
请求相关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给予帮助,严查此事,还该事件中每一个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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