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熊杰,身份证号,51303119721019507X,联系电话,13696182800。
2013年10月,朋友介绍说贵州省望谟县打易镇有村村通道路硬化施工工程。
同年10月26日,经昌定交、易阳伟、周承格、廖仕明、丁武峰介绍,张鑫华安排我把施工工程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分别打入张鑫华、宁小玲账户。10月28日在贵阳龙洞堡与江苏深港土石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打易镇道路硬化施工工程合同》,甲方代表张鑫华,乙方代表熊杰。每公里包干价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总理程54~60公里。介绍人昌定交、易阳伟收取介绍费人民币拾万元整,周承格伍万元整,廖仕明拾万元整、丁武峰拾万元整,共计叁拾伍万整。
同年11月5日,我们施工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机械设备,开始对二泥至打旺路段进行挖、填、平整及碾压。
同年12月18日公司徐斌向我们发出停工通知,所有人员及机械设备全部撤场,开工日期待定待定。
2014年3月5日,我找到张鑫华他说此项工程不能做。随后我们到望谟县交通局了解到,交通局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署《打易镇道路硬化施工工程合同》,我们前期所做工程他们不与承认,(说明一开始就是一个骗局)。
2016年6月3日,我向望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合同诈骗案成立,案件编号,A52232602000020160003。2017年7月5日张鑫华被望谟县公安局列入网上在逃人员名单,在逃编号,752232660019992017050008
。2017年11月28日,本人就5个介绍人收取介绍费补充材料分别向望谟县公安局(公安局收发室签收),检察院(韦吉利签收)反映,而公、检对此反映材料没有做出任何回复。
2019年1月9日,望谟县公安局撤销对张鑫华网上在逃人员名单,望公法撤字〔2019〕4号,撤销原因是望谟县检察院对其出具书面通知,内容《撤销案件通知书》。而张鑫华一直在逃,5个介绍人也未被公安机关传讯,何以撤销?检察院为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为何不能独立执法?
我与2019年3月开始,分别向公、检层层上访,最终至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望谟县检察院前后回复函自相矛盾。2019年11月21日向国家信访局投递,国家信访局回复,信函转交公安部,至今都无结果。
2020年7月7日,我分别向望谟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就此案件疑点陈述自己观点;①,公司法人代表为黄生明,张鑫华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②,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张鑫华没有出具公司委托书;③,张鑫华安排我把施工工程保证金打入他指定账户(张鑫华,宁小玲)而不是公司账户;④,张鑫华出具收款收据盖的是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人为张鑫华;⑤,在合同签署前,5个介绍人要我先给介绍费,然后再签合同,说明一开始就有预谋。
现在是检察院对此案终结,公安局不理,朗朗乾坤,法制之国“法”还在?个人还真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02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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