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叫岳焕玲(电话:13315282777)。我是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于家庄乡的一位村民。2008年我去银行存钱,在银行大堂,新华保险的业务员拦住我,向我介绍新华保险公司的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说这种分红险既有意外保险的功能,又能投资,投益率远比银行高。而我需要每年交10万元保费,由2008年起交3年,累计30万。保险期限10年,到2018年,可以获得基本保额959300元,还可以分得红利(计算方式附于文末)。我多次向那位保险业务员咨询求证,他都很肯定地回复我这款保险的种种好处,说十年后拿出一百万给孩子结婚置业,多好。直到2018年保险到期后,新华保险的一番操作让我目瞪口呆。他们拒绝支付基本保额和红利,给出了与当时完全不同的解释,最后说,只能给我37万左右。之后,我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希望能够给我一个合理解释。但他们态度冷淡,直言我不可能拿到约定的收益,并劝我见好就收,“保险公司这么大背景,你再不听话,这部分钱也拿不到。”
合同中明确表述保险费10万元,每1000元保险费,10年末价值3275元。按照二审法院法官的判决,我交30万元保费和10万元保费居然是同样的保险金额!
以下根据保单的合同第二页保险单附页明确标注每1000元保险费的现金价值为10年末3275元、9年末3197元、8年末3121元。每1000元为1份。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提交的《银代保险专用投保书及授权声明》中亦清楚记载10万元保险费100份。我交保险费30万元,理应是300份。我于2008年缴费10万,2009年缴费10万,2010年缴费10万,总计缴费30万元,总计300份,每100份分别对应10年、9年、8年年末价值即:100份×3275(10年末)=327500元;
100份×3197(9年末)=319700元;100份×3121(8年末)=312100元。327500+319700+321200=959300元。
本合同第三页保险单附页注明红利保额1元,10年末现金价值1元、9年末现金价值0.9761元、8年末现金价值0.9529元。我于2008年缴10万,2009年缴10万,2010年缴10万,总计缴30万元。每10万对应10年、9年、8年年末价值即:
10元×1元=100000元;10万×0.9761元=97610元;10万×0.9529元=95290元。
100000+97610+95290=292900元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我给保监会打电话,但对方回复我继续和新华保险沟通。后来,我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期间,新华保险联系我,并威胁我,说官司我绝对打不赢,再不放弃,连7万也不会给我。果然,当地法院判了我败诉。我再次上诉,可是二审法院诸多搪塞,混淆概念,枉顾合同中的明确约定。
新华人寿当庭说无红利,真不知道是欺骗全中国股民,还是欺骗法庭?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法庭拒绝履行出单义务。在本案我所持保险合同没有我签字。不知新华人寿是如何向我履行告知:投保30万,10年后,我获得37万保险金额这样的内容的。由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法院依然知法违法。对我的红利诉求置若罔闻,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以上信息由网络提供,请自行判断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