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7 15:48:20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王家梁
文 法治日报记者 王家梁
“为拿回拆迁应得的损失补偿款,制作虚假票据充账,能否构成诈骗?”中国庭审网9月16日直播的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拆迁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据悉,今年53岁的黎某是辽宁省大连市人。2013年7月上旬,黎某在广州参加了国家级贫困县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举行的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座谈会。经实地考察,黎某在该县注册成立贵州某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及销售,很快建成全省最大的“巫不香猪”繁殖基地,获“贵州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三都县脱贫攻坚龙头企业”“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等多项荣誉。为形成完整的香猪产业链,2014年11月申请建设香猪屠宰加工厂,历时两年于2016年底建成,通过省、县两级政府验收才3个月,原县委书记梁嘉庚(2019年因受贿罪获刑10年)大搞形象工程胡乱规划,要求香猪屠宰项目搬迁,上马赛车城项目(该项目后来成烂尾)。
黎某按拆迁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要求政府赔偿1600万元。负责拆迁工作的县农村工作局局长陈某某提出,只能按建设投入成本补偿,并传达县委书记指示补偿款不能超过1000万元。2017年2月17日,黎某与三都县农工局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议书显示:“2017年2月16日,评估公司完成对屠宰厂的资产评估后,三都县农工局联合普安镇、三都县扶贫局与贵州某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谈搬迁事宜,涉及厂房、设备搬迁损失、土地平整、场地硬化等费用共计967.55万元。”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经农工局确认后,上述搬迁补偿费用由三都县农工局支付给公司,公司其他诉求与县政府另行对接。
在发放补偿款之前,三都县农工局长陈某某要求黎某拿固定资产的票据冲帐(只要复印件),其中不能出现土地购置、人工、利息等损失方面内容,黎某就将192万元的贷款利息、239万元的试屠宰香猪、100万元的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数额,以及园林绿化、消防安装、土方运输、水电安装等投入和劳务费用,让会计在复印件上修改固定资产票据,以凑齐拆迁协商确定的1000万元。农工局剔除了其认为不合适的部分票据后,确定补偿金额为967.55万元。2017年2月21日,屠宰厂被拆除。3月下旬,三都县农工局向黎某的公司支付967.55万元。
事隔一年多后,“三都县为建赛车城,拆除刚刚验收才3个月的香猪屠宰厂,损失财政资金200万元,并多支出拆迁补偿款967.55万元”的问题受到上级追责。在 “整改”中,三都县以黎某领取补偿款提供假票据为由,按涉嫌诈骗的罪名对其刑事拘留并起诉。
一审法院除了判决黎某10年有期徒刑外,还处以50万元罚款,追缴违法所得578.35万元(黎某企业得到的拆迁补偿款,减去公安机关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上的389万元)。
公诉人在二审法院的庭审中表示,搬迁不是拆迁,土地可以置换到别处去,搬迁后原来的机器设备仍可继续使用,不应属于补偿范围。黎某虚报票据的行为已经造成农工局支付给公司的实际结果,构成诈骗罪。
黎某的辩护人则表示,屠宰厂是政府招商引资的扶贫项目,企业花两年时间才建成,被拆除也是政府行为,补偿数额也是经县领导批示,农工局与被拆方商定的。而且农工局领导要求黎某找票据冲账,票据中并不能体现人工、利息等内容,黎某无奈之下采用了修改固定资产投入票据的方法,目的是凑齐双方协商确定的补偿款数额,挽回企业因项目被拆的部分损失,并不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从黔南州纪委调取的材料显示:2017年9月,州纪委到黎某企业突袭审计,香猪屠宰厂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是1240万元。在二审法庭上,上诉人黎某认为:公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仅对建设该项目的部分投入做了统计,其鉴定数据并非被拆项目实际投入的全部,更不是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企业应该得到的全部补偿款。事实上,因县政府另建了屠宰厂,没有允许企业复建,名义上的搬迁实际是拆除,拆下来的机器设备没有任何用处。目前企业拥有的土地证上的土地还是原先建设屠宰厂的地,只不过被政府形象工程“西部赛车城”取代后烂尾成了一片废墟。黎某表示:“希望法院给我一个机会,搞清楚在这个被拆迁项目中企业到底花了多少钱,依法应该得到多少补偿?”而另一上诉人、公司会计胡某某也表示:“如果当初企业提供的票据全部是假的,那历时两年建起来的屠宰厂被拆除后是不是政府一分钱都不要赔?”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编辑 吕斌)
转自:http://www.farennews.com/court/content/2020-09/17/content_8309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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