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比孙小果、郭某思减刑案更疯狂的王某诈骗减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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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武哲,身份证号:210882198505020319,电话:13904070041
  被举报人:王耘达,辽宁省营口西市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
  被举报人:周显扬,辽宁省营口西市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中队长。
  被举报人:郭强,辽宁省营口西市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
  诈骗犯:王伟,在营口市公安局工作多年。
  (2017)辽0803刑初17号
  一、徇私舞弊减刑罪。
  (1)警察王耘达、周显扬、郭强为了给诈骗犯王某减刑,在伪造第一次《王伟自首的情况说明》没成功的情况下,继续伪造第二次《王伟到案情况说明》。二次伪造的自首材料只有盖章没有办案人签字。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
  (2)2016年10月12日立为诈骗案,2016年10月12日是第二次讯问诈骗犯。犯罪事实已被发觉,已受到讯问,不符合自动投案。
  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3)民心网公示受理编号1696263:现西市刑警大队经过多方核实取证认定王某涉嫌诈骗,于10月12日将案件立为诈骗案,并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传唤至西市刑警大队,预将嫌疑人王某采取强制措施。
  (4)见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P8. 公:对,立案之前他做虚假陈述,立案后他主动到案。
  二、徇私枉法罪包庇不立案。2016年8月8日报案,2016年10月12日立案。2016年8月29日人证、物证都齐全。完全符合诈骗案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隐瞒笔迹鉴定结果,让诈骗犯逍遥法外。
  (1)证人杜建辉的证言,见公安证据材料卷P45-47,2016年8月18日讯问。证人武娜的证言、证人于桂霞的证言。
  (2)二份《欠条》笔迹鉴定是2016年8月29日出的结果。鉴定意见:“王勇”签名是诈骗犯本人所写。见公安证据卷P74-75。
  (3)《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三、对抗组织审查。
  (1)伪造自首情节暴露后,串供,编造2016年10月12日先将诈骗犯传唤到西市刑警大队以后,再立为了诈骗案。
  四、周显扬为了保护诈骗犯的赃款,跟诈骗犯共谋销赃,导致赃款一分没有被追回。赃款是如何使用的见补侦卷P7(共谋销赃理由:诈骗发生在2013年,报案时间是2016年。期间太长查不出来。)
  五、王耘达违法犯罪事实暴露后,勾结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金牛山派出所于忠海把我列为上访人员。动用警力拦截本人。
  附证据:1.民心网公示受理编号:1696263
  2.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P8-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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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2020-05-13 01: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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