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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黑龙江高级法院执行二庭, 借口审委会排期,继续拖延欺骗当事人

  黑龙江高级法院执行二庭,法官王金海不经司法评估作价,未经合议庭合议,领导审批,独自一人形成法律文书,将他人(大庆法院案被执行人李加臣)价值396万元的房屋,当做另案:绥化法院案被告姜兴奎的财产处置并以极其低廉的194万的价格,确权给韩云龙抵偿欠款,且强制大庆法院案申请执行人于德松,代姜兴奎还债,这不是枉法裁判还能是什么?如此肆无忌惮的指鹿为马,渎职枉法,谁给他的权利?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利益输送,到底是谁在以权压法,充当玩忽职守,枉法渎职的保护伞?
  控告信
  反映黑龙江高级法院执行二庭,包庇法官王金海 渎职枉法,
  借口审委会排期,继续欺骗当事人,案件审查完毕半年时间未有答复
  
  
  
  首先我要说的是古往今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谁欠钱找谁要,天经地义,可在黑龙江高级法院执行二庭、办案法官王金海却对绥化法院案欠钱的被告姜兴奎不管不问,滥用公权力与原告韩云龙勾结、弄讼害人,强制和该案无任何关系的陌生人于德松代姜兴奎去为韩云龙偿还欠款,法律依据何在?如此执法和土匪有什么区别,和指鹿为马有什么区别。这么明显的玩忽职守,枉法渎职,五位法官审查二十年没有结果,我没有过分要求,如果该法院自认没有包庇万金海,执法行为没错,一纸文书驳回于德松的诉求,我依法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申诉,一纸法律文书就这么难吗?这么简单一目了然的案件,为何一拖再拖没有结果?为什么要将价值396万元的房产以极其低廉的194万的价格抵偿韩云龙欠款,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到底是谁在充当枉法裁判,渎职犯罪的保护伞?
  自2001年至2020年历经二十年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两次正式立案,无数次督办的情况下,终于在2009年10月,告知我已经上审委会排期,耐心等待,而令我匪夷所思的是,七个月时间过去了,毫无结果,如此漫长的时间,黑龙江高级法院不可能不开审委会?那就只有一个解释,该法院执行二庭又采取新的套路,以上审委会排期为由欺骗于德松,用以达到继续推诿扯皮,包庇枉法裁判,渎职犯罪法官王金海,如果这就是黑龙江高级法院依法办案,有错必纠的措施,这就是该法院执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行动?那可真是除了让老百姓感到滑稽之外,更让百姓感到恐惧.
  详 情 如 下
  我叫于德松,是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因与李加臣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确定李加臣给付于德松77万元工程款,因李加臣无力支付,经其本人同意,大庆中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司法评估作家后,将李加臣名下房屋以物抵债执行交付给我,形成(2001)庆执字第87号裁定书,本案终结。
    但是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祸从天降,由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执行二庭王金海,私用公权力玩忽职守,依据绥化中院案(2001)黑民终字第68号调解书,强行把我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且是口头要求大庆中院执行回转,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强迁于德松依法取得房屋交于他人出租使用,至今没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更没有执行回转裁定书,如此执法是依法办案还是土匪强抢民财。
    俗话说得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另案的债务人姜兴奎不履行法定义务,你王金海法官为什么不去执行他,把我这个和他们陌生的人卷入他们的债务纠纷之中,让我代姜兴奎偿还债务给韩云龙,法律依据何在,这是那个国家哪个朝代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去执行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你王金海法官口头责令大庆中院强制于德松代为偿还债务,二十年时间,给于德松完成上百万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这不是玩忽职守,渎职弄权,还能是什么?
  综上所诉:于德松和另案姜兴奎,韩云龙并不认识,无任何交往及纠纷,他们之间是否履行法律文书,应该给房子抵债还是应该给钱,这都和我于德松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做为一个高级法院的执行二庭负有审查监督大权,如此的不能依法履职,不能秉公用权,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难道就他就不怕被追责?或是根本就不会被追责,就真的没有能整治这种歪风邪气的部门吗?法律就真的被这样肆意玩弄?我不相信、高悬国徽偌大的人民法院就没有一个依法、正直、维护法律尊严的领导和法官。     
       
  此致
                                 敬礼
                                 控告人:于德松
  电话:15289864366
  身份证号:23060519641112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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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2020-05-12 0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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