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春,我老公叫胡太舒,我们两夫妻想在利福塔镇街上打算买套房子以方便送小孩上学。2019年3月,利福塔镇人民政府干部王宏成【现已退休】找到我,声称利福塔镇街上有套房子可以卖给我,并带我看房。,最终我们以145800元的价格谈妥成交。2019年3月17日,我以银行转账和POS机刷卡的方式共付给王宏成人民币145800元,王宏成便给我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我见合同上面出卖方他并没有签他本人的名字,而是签的“曾昭旺,王宏志”,便问其究竟,他说是王宏志委托他卖的,我说既然是王宏志委托你卖的那么你就应该在委托代理人那里签你的名字,他说你放心,这没什么问题,你放心住就是了。我见签订合同日期他写的是2016年5月18日,便提出质疑,要他写今天的日期,他也说这没关系的;在给我打收款收据时他也写的是2016年5月18日。虽然对此有疑问,由于我们两夫妻文化程度不高,对于买卖房屋怎样签合同的程序不懂,见王宏成有房屋钥匙而且他是镇府副镇长,便很信任了他所说的,也就把钱转给他签了合同。
我正在装修房子期间,郑某联系到我老公,说那套房子他早就于2011年5月就购买了的。并把他的购房合同传给我们看,要求我们停止装修,他要收回房子。这时我两夫妻才知道被王宏成骗了。我老公便火速从宁波赶回桑植,会同郑某找到王宏成,质问王宏成为什么要骗我们,王宏成不作回答。我老公要求王宏成退还我们的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他也拒不退还,并扬言说钱是没得退的,有本事你告我去。
王宏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人民政府干部,违反党纪国法,伪造虚假合同诈骗他人钱财,且态度嚣张跋扈,在当地干部群众中已经引起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我请求有关部门查处此事,帮我追回我的损失,严惩王宏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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