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叫张秀英(电话:18508322999) 家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7年7月,被举报人刘x虚构事实,自称在成都市金堂县“阳光欣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要将该房产转让给我,我在其诱导下签订了“转让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6万元,收据载明“今收到张**交购房款35.5万元,代收契税0.5万元,共计36万元,其中(张*君代交25.6万 元),实收10.4万元。事后,报案人了解到,成都市金堂县“阳光欣城”开发商系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早在2014年5月,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已将该涉案房卖(刘x虚构的房产)给了案外人段x才,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5年6月。而早在2014年9月,因开发商成都奇英投资有限公司涉及债务纠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执字第1346号之五执行裁定,将该涉案房屋在内的204套房屋全部予以查封冻结,该涉案房屋现已被法院处置。而刘x明知自己不拥有涉案房产(也无法拥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情形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符合刑法224条)
我向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提交了2017年签订的“转让协议”及购房款的转款记录,收款收据、早在2014年涉案房屋已卖给他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重要证据,足以认定刘x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
因此,我认为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对报案人的报案不予受理裁定有误。
公安给出与案件无关的理由是:刘x与张x君间的债务关系认定为刘x无主关故意。跟他明知自己不拥有(也无法拥有)该房屋来骗取我钱财,这一事实是二个方面的问题,没直接关系。这明显在保护犯罪嫌疑人。
本人答辩公安不立案理由说明:我与刘x之前并不认识,是因为张x君要付我一笔借款,法院已判决《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1011民初1666号》,同时我也做好了诉前财产保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1011民初175号》。我与张x君的债务是落到实处了的,不存在要去抵债。而且我刚从一债务中跳出来,怎么可能又会添加一大笔钱跳进另一笔债务里,说是抵债不符合逻辑,所以他们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另外我提交的银行清单里面有个曾x勇是我们代刘x付给他民工的工资款(我们去买房时曾x勇他们十人左右正在售楼部逼到刘x要工钱,从上午逼到下午下班我们把购房款转了一笔给曾他们才走的),这说明刘x当时被逼得急需这笔钱。加上张x君也在逼刘x拿钱来付给我,所以他们才设计出这么一骗局。那么金堂县公安局为什么会认定刘x无主关故意。且他明知自己不拥有该房屋来骗取我钱财,这一事实是二个方面的问题,没直接关系。
曝光人:张秀英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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