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网络促销活动中价格欺诈的认定标准

  
  
  现在正值妇女节购物热潮,又逢“3·15”临近,因此对于网购促销问题,大家要提高警惕。
  近年来,网络购物催生“花式促销”,经营者“先提价后降价”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另外,随着职业打假行为的不断出现,大量职业打假维权案件涌现,如何区分职业打假者与正当的消费者也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本文中,笔者结合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古某在A在线公司网上看到商品康宝(canbo)ZTP118F-3(H)家用碗筷消毒柜宣称“699震撼开团!重磅引爆!10.16-10.18,仅此3天!¥799已降300.00元”,遂购买了2台,合计1598元。以上商品由A在线公司物流送至古某家中,并开具了发票。后经古某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认定A在线公司上述产品宣传“已降300元”属于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属于价格欺诈。据此,古某要求A在线公司给予古某三倍货款即4794元赔偿。A在线公司辩称,,古某有大量对经营者提起的、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购物行为实质是以“消费”为手段、以诉讼为方法、以牟利为目的非消费行为。非普通消费者,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古某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费者需要具备如下四个条件:首先,消费者应当是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或者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其次,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
  就本案而言,古某虽在多地有大量针对经营者提起的、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其为自身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生活用品的民事行为。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和使用商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是为了生活消费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本案中,古某购买涉案碗筷消毒柜并已经实际使用,其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二、A在线公司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
  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消费欺诈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首先,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其次,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第三,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第四,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思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商品的价格和优惠情况是消费者决定购买商品的重要因素。作为消费者不可能在纷繁复杂的商品中,对每一类别或每一款式的产品销售价格予以准确了解。A在线公司虚假标注原销售价格、优惠幅度、优惠期间的行为,足以对消费者选择产品产生重大的诱导和误解,进而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最终购买的价格虽然未高出市场指导价,但该种行为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涉案商品的货值即应视为其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古某要求A在线公司支付4794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提交人信息

提交时间:2020-03-06 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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