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电信诈骗辩护意见

  随着电脑手机的大量普及,电信诈骗属于高发的案件,现在法律大大降低了电信诈骗的起刑以及加重档,笔者就这些年办的典型案件,以警醒每个人。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法院审判阶段的所有诉讼活动。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全部材料,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结合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如果说本案的公司销售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仅仅是民事欺诈,那么毋庸置疑被告人张某也是无罪的。退一步讲最终本案定性为诈骗那么被告人张某有以下从轻情节:
  1、被告人张某应认定为作用和地位较轻的从犯。从整个公司的架构来说,被告人张某所处的地位是最底层的,在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最轻的,其从事的是库存报单,并未参与直接的销售(诈骗)行为。
  2、被告人积极退还违法所得,被告人在家里条件困难的情况下仍能主动的退款2000元。
  3、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小。本案中所以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和其它的诈骗行为比起来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被告人最初进入涉案公司时看到公司有正规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的规模很大,才进入公司。做了很久才感觉经营中有问题,只是法律意思薄弱,看到这么多人都在做抱着侥幸心理才未停止。这一点和一开始就打算诈骗的人来说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4、被告人具有坦白情形。
  事发后,从公安侦查到现在的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均能认可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坦白情形。
  5、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真诚悔罪。被告人张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所有犯罪事实都认可,并且真诚的悔罪。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自动认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审判长、陪审员充分考虑以上意见,本着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
  法院听取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该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 并适应了缓刑。
  辩护人: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陈忠杰 电话:0573-85219821手机、微信13656837031
  地址:浙江省 嘉兴市 平湖市 环城北路653号 六楼

提交人信息

提交时间:2020-01-20 13:02:08

以上信息由网络提供,请自行判断真实性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