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国家提倡发展农村建设,建设美丽乡村,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引导各行各业开始关注农村农业,但实际上,农村建设是个漫长的过程;首先村干部不作为,思想觉悟低,去农村投资稍有不慎就会血本而归。
大家好,我叫唐晓艳,(电话:18503351581)是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唐丈子村人,由于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大石岭乡老岭湾村单位未履行山场承包合同权,导致无法取得山场的使用权,但秦皇岛市中院和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偏袒对方,不顾客观事实,枉法裁判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我2014年12月11日与老岭湾村委会签订《山场承包合同》,想做有机饮料。合同约定老岭湾村委会将坐落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大石岭乡老岭湾村大冰沟的山场承包给本人经营,承包期为50年,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64年12月11日止,承包金额为150000元,先付80000元,2044年再付清余款70000元,老岭湾村委会负责本村的外部环境管理,保障山场的四至边界清楚;如老岭湾村委会违约双倍赔偿整个承包金额(即50年的150000元),并退还已交付的承包费。合同签订后我如约交了80000元的承包费,但是老岭湾村委会不能如约提供承包山场的准确四至,办理交接,我因此对山场无法进行管理;经过和村里协商无果,我先起诉至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我出示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判我败诉且承担一审的诉讼费用;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秦皇岛市中院仍然不顾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四至证据及交付证据的事实,且不向自然资源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核实情况,并判我败诉。我目前把多年辛苦经营赚来的钱支付到山场多年,又买了两个商标准备做农业加工,但一直无法合理取得山场的使用权,而且我到县农业局和林业局多方打听,这个山场属于国家公益林,也不让进行盈利业务的经营,山场多年来老龄湾村和写字洞村因为四至边界问题一直打官司,导致我承包的范围也无法确认四至边界,我个人无法到事业单位调取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法院却置之不理;我认为一审二审都存在重大的判决错误,老岭湾村委会作为山场林地的所有权人,发包时提供确定的权属证书和四至文件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两审法院对此审查不清,认定错误,山场地集体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法定物权,老岭湾村委会作为山场所有权人在发包和交付山场时,应提供四至明确,权属确定的权利证书和文件,这是老岭湾村委会应尽的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的义务。老岭湾村委会在一审时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属举证不能,也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两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强加给我是完全错误的,提供四至明确,权属确定的合同证书和文件是老岭湾村委会的举证责任,但是老岭湾村委会在两审时也没有提供权属和四至证明,也没有向青龙县林业局调取相关的资产资料,不足以证明其已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不能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两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两审法院对涉及土地使用权长期流转的合同不审查权属证明,是重大审判错误。两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为由判我败诉,将举证责任强加给我实在是有意偏袒老岭湾村委会,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所以希望上级单位能够已发彻查并责令纠正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民事判决和秦皇岛市中院民事判决,用法律维护自身我权益,在发展农业的道路上,和谐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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