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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对方结婚是一种合法的婚姻吗?

  '相互欺骗结婚是一种有效的婚姻吗?本文以此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说明:
  林和杨在被介绍后就有了关系。在这一时期,林书豪与其他人交往,并怀孕了。不久,林和杨登记结婚,六个月后,林生了一个男孩。婚后,林并没有与情人断绝关系,直到事情被揭露。林后夫妻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子女自己抚养,杨承担赡养费。在辩护期间,杨提出了反诉,理由是林有了另一个儿子,并嫁给了他,造成精神伤害,要求与林离婚。林独自抚养孩子,赔偿他5000元的精神损失。
  关于案件的定性及其法律适用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婚姻是合法的,因为杨林的婚姻关系虽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五次无效婚姻,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有效的或可撤销的。因此,根据在特别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对杨林夫妇婚姻关系的认定应适用于民法通则。在这种情况下,林某隐瞒事实,将杨某与其他子女结婚,属于民事欺诈的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林杨的婚姻应被视为无效。应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是有效的。理由如下:"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亲属关系被禁止结婚;(三)医学认为婚前不结婚,婚后尚未治愈的疾病;(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婚姻被胁迫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因此,本案既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也不属于法定可撤销婚姻,那么它应该具有有效婚姻的特征。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要解决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差异,必须从行为的性质出发,正确运用现有的法律对其进行定位。在这种情况下,林和杨自愿进行以夫妻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行为,从而实现婚姻行为,形成夫妻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林阳婚姻是欺诈性婚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欺诈无效,根据婚姻法,四种无效婚姻不包括欺诈形成的婚姻法律关系,这就产生了适用法律的问题。总之,林阳婚姻是一种欺诈性婚姻,但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它应该是一种有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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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2019-10-10 15: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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