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湖北银监局袒护鄂州市《中信银行》直接耍赖确认“诈骗”受害人而产生损失

  湖北银监局袒护鄂州市《中信银行》直接耍赖确认“诈骗”受害人而产生的损失!
  复 核 申 请 书
  申请人;余经星:糸湖北省鄂州市公民:(以下简称我)电话;18210642918
  13308684596
  邮寄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寒溪路15号,万达旅游客运公司——陈伟华;电话;13908681301转余经星收。
  复核请求;1、全额追回被骗的现金和利息以及导致的等等损失。
  2、撤销鄂银监信复【2018】38号;【湖北银监局信访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支持复核人投诉的全部请求 。
  申请人因不服鄂州银监信复【2018】1号信访答复意见书:鄂银监信复【2018】38号;【湖北银监局信访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特提请复核。
  一、不服回复称;没有发现中信银行鄂州支行向您销售“和谐康裕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10万元时存在误导行为。
  理由1、投诉人在该保险未购买前,理财经理钱苗就承诺只要购买了该险,中信银行网络上随时都可查到。此后又推三阻四地不能履行承诺,这不是钱苗在误导是什么呢…?
  2、关于回访、录音、签字更是中信银行设下的圈套,告知投保人在回访时不知道要说知道、不了解要说了解,没详看合同、要回知道等等录音。给他们骗钱留下了有利的证据。这不是钱苗在误导又是什么呢…?
  回复称;没有发现中信银行鄂州支行向您销售“和谐康裕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10万元时存在误导行为。很显然是在包庇鄂州中信支行(钱苗)欺骗百姓的刑事犯罪!
  二、回复称;(关于生效日期问题)是以保险合同为生效日期
  理由;1、是以保险合同为准…?还是以信息数据“档案”为准﹖多个不同页面的信息确认,投保人不能采信,确实叫人耽心…
  2、 假设投诉人日后不慎失落或被盗,不就等于以2017年10月27日交保单现金至2018年2月9日篡改的档案依据为准了吗?
  3、根据我国多个法律之规定,任何事情必须实事清楚、证据充分,如果回复人认为;是以保险合同为准的。请拿出法律依据来…。
  三、回复称;该行在后期补登、补录时确实存在系统生成日期与实际购买时间不一至,补录的客户信息不全的问题。
  理由;系统都是在活人的操纵进行的。补登补录就不要投保人完整的信息档案了吗?投保人的投保信息金额和日期,是能乱涂、乱写的吗?倒不如钱到手后就不写信息更了别!!!
  没有投保人,没有被“被投保人,”没有“受益人” 也就罢了。白纸黑字的“无受益人” 不会也是日期系生成的吗?、理应讨个说法,,
  四、不服;关于纠纷处理问题。我局已要求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出面尽快与您沟通,协商解决相关问题、也请您积极予以配合。
  理由;骗子将投诉人的钱骗去了,中信银行的人影都难看到一个,道还要投诉人天天误工花钱去围着他们转圈才是配合吗?投诉人已清清楚楚地写明了投诉请求,理应有个请求结果。
  五、关于反映中信银行鄂州支行工作人员骂人的问题。我局根据信访有关规定,已将有关线索移交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纪委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1、应该纠正的不是工作人员骂人,是自称行长的李华在骂娘。2、回复称已将有关线索移交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纪委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有处理意见?有结果吗?
  万般无奈;今特发函向上层领导提出复核申请,请求您们打击鄂州市《中信支行》坑害公民权益,惊天拒骗的刑事犯罪!期待能得到您们的关注和支持!谢!谢!!
  此 致
  申请人
  二〇一九年 九月 一 日
  证据说明;1、保险单,拟征实投保人确是2017年10月27日购买的事实。 2、详请网络;拟证实2017年交保档案现金《保单详情》上篡改为至2018年2月9日才确认购买,且没有投保人,没有“受益人” 只有“无受益人”的信息档案,是二个不符的事实。

提交人信息

提交时间:2019-09-13 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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