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投诉合肥市蜀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工作推诿不作为欺骗上级信访部门

  我是安徽省合肥市的一名退休干部,对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经侦大队违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和《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在我报案后的受案立案中工作推诿不作为,不按规定办事,并在我省市信访过程中欺骗糊弄上级领导的行为进行举报,请市公安局纪检部门查处。事实如下:
  一.我于今年元月4日报案中融影业诈骗案至今已有八个多月了,蜀山经侦大队从我报案起就不做任何查证:1中融影业app平台和客服Ip是谁建立的?是中融商文化有限公司还是另有其犯罪团伙?
  2.中融影业app平台提供的5—6广州、福建、吉林、武汉、熊淼林等对公、对私是属于中融商文化有限公司的或者是他委托的账户吗?资金汇入这些账户后的去向是哪里?是众筹电影标的使用的吗?
  3.这几十个电影众筹标的是真实存在的吗?是属于中融商文化有限公司的吗?(据我自己查证已有5个电影是早期人家公司拍摄和已经上演的)。
  4.签订的合同已盖了章,是中融商文化有限公司和香港保诚保险担保公司的真实作为吗?香港保诚保险担保公司查无此公司蜀山经侦大队查了没有?
  5.与我们签订的合同前后合同的第六条的变化加入了一式五份的陷阱内容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6.中融影业app平台和客服Ip在元月十二日突然关闭逃跑是否属于携款逃跑?
  7.中融商文化有限公司的真实所在地在哪里?
  8.我搜索到中融商文化有限公司法人罗元武的电话13691145397可是电话打过去不承认是罗元武,一个在北京注册5个企业的法人到底能否查到询问一下中融影业之事?
  蜀山经侦大队罔顾以上八点需要查证诈骗的内容不查,有意识将诈骗或集资诈骗事实不顾,仅凭我提供的中融商文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全国受骗上当人众多就定性为非法集资要到要到营业执照所在地管辖地报案立案,就是要逃避立案后大量的查证、案件报批等工作,是典型的不作为导致的案件性责的错判。
  二.欺骗糊弄上级信访部门:在我的一再反映下,蜀山分局在给省信访的回复中说已和北京警方案件对接了,实际情况是经侦大队梁队长和北京东城区警方电话联系在未沟通好的情况下,把材料一寄了事,名为案件已经对接了。
  在应付糊弄上级信访的回复中还忙中出错,对省信访(1001045783831)的回复是已经案件对接,而回复市信访编号16244006252023中错把我报案2016年安徽农经所p2p集资诈骗时,以只有我一人报案而推辞我去上海嘉定报案的另一个不作为案件暴露出来,作为此次信访的回复。
  所有的省市信访转入蜀山公安分局后没有人找我核实情况,并由经侦大队自己负责撰写回复,这成了被投诉人推卸责任的自辩状,违反了国家关于信访的有关规定,是典型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表现。
  三.我从2019年元月4日报案至今已经有8个多月了,蜀山经侦大队仍然未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查证和出具立案或不立案的通知,明显违反了公安部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这谁来问责?为什么在数次信访和到12389反映时无人来问责?
  四.蜀山经侦大队违反公安部有关受案立案的规定已经不是个案,光我在信访的过程中就遇到好几起同时反映蜀山经侦大队的不作为,问题反映到现在分局纪检和信访的监管缺失,由谁来进行问责?人民警察的责任和形象有谁来维护。
  我是一名国家的退休干部对蜀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工作推诿不作为致使中融影业诈骗团伙长期逍遥法外,成了犯罪团伙的保护伞,我们公安内部的监督缺失助长了这不正之风,是典型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希望领导引起重视。
  因此我请求有关部门协调合肥市公安局重新审查我的报案(已经在蜀山经侦大队的不完善的笔录和证据,我有证据可以再补充),作出正确的案件处理意见,坚决将诈骗团伙绳之以法。对于蜀山经侦大队违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和《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及公安部其他法规和规定不立案被出具不立案通知的行为进行查处和问责,并追查蜀山经侦大队在上级信访中的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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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2019-09-11 12: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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