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内蒙通辽面对冤案,太多欺骗!

  举报控告书
  申诉控告人:贺晓颖,女,蒙古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通辽市金灿家园,身份证号:152322197605142329,联系电话:15048543118
  被控告人:潘俊,通辽市公安局局长,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局长(原科区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杨磊,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局长
  被控告人:刘友,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民警
  被控告人:牛业民,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原经侦一队队长。
  被控告人:王晓梅,女,身份证:152301197208180020,通辽市青岛啤酒代理商
  本案事实经过:
  2013年8月2日,经贺晓颖电话联系,通辽市科尔沁区天利佳、平安自选两家超市从兴安盟乌兰浩特青岛啤酒代理商曹发明处购买了一批青岛啤酒,为青岛啤酒四厂生产,代理商曹发明是青岛啤酒兴安盟的正规代理商,涉案啤酒销售手续齐全,系正规厂家的正规产品,。
  因为青岛啤酒跨区域销售影响了王晓梅的经济利益,2013年8月19日王晓梅在明知是真酒的情况下,以贺晓颖销售假酒为由举报至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科区公安分局予以立案侦查,办案人员为牛业民、刘友,主管局长杨磊。王晓梅向办案人提供了青岛三厂证明,证明涉案啤酒不是三厂生产。贺晓颖向办案人员提出异议,称涉案啤酒确实不是三厂产品,是四厂出产,(产品包装实物商标条码为证)仍属于正牌青岛啤酒,不属于假冒,建议办案人员调取四厂相关生产销售记录记录进行调查核实,但办案人拒绝调查核实,并把这份证明当成立案依据,对贺晓颖刑事拘留38天,并两次报科区检察院批捕。最终因证据失实,科区检察院不予批捕,并给予贺晓颖国家赔偿,案件定性为冤假错案。但科区公安局却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包庇王晓梅及办案民警,牛业民、刘友、以及副局长杨磊等人的犯罪行为,面对贺晓颖对王晓梅、刘友等人故意制造冤案,诬告陷害的犯罪提出控告的情况下,百般拖延拒绝立案。
  一、王晓梅捏造事实虚假告发,导致贺晓颖刑事拘留并超期羁押38天。已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也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客观方面:王晓梅存在捏造事实告发贺晓颖的行为,该行为导致贺晓颖遭受错误的刑事追诉。
  主观方面:王晓梅存在诬告陷害贺晓颖意图使其遭受错误的刑事追诉的主观故意
  二、科区公安局局长(原科区检察院检察长)潘俊作为一名资深检察官,在王晓梅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情况下,却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存在包庇犯罪的嫌疑。
  三、王晓梅诬告陷害的证据就在科区公安局的卷宗里,对此证据科区检查院也调查核实过,并且王晓梅有伪造证据故意陷害的真实行为,其行为和造成的结果已经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这完全与检察院自己的调查结果和事实相违背,不予立案的决定帮助了王晓梅逃脱了法律制裁,造成冤案不能追责,这是明显的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案件追责制在执法者这里变成一纸空文!
  四、在冤案已经大白于天下,通辽市酒类行业以及司法系统各个部门明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通辽市科区公安局相关领导却仰仗手中权力,压制案件追责,装聋作哑,这就是彻头彻尾的包庇与渎职。
  五、贺晓颖无罪却受到百般迫害,真正的罪犯王晓梅、刘友、牛业民等人却可以在触犯国法之后,不受责任追究,国法何在?天理何在?
  六、时至2019年8月罪犯王晓梅仍然未受到任何法律责任追究,有关部门不追究王晓梅的犯罪行为,究竟是在惧怕什么后果?
  七、刘友、牛业民等人仍然身穿警服,头顶国徽、趾高气昂的{为人民服务}!
  八、科区公安局在贺晓颖提出控告、多方申诉之后,直至2019年8月曾多次承诺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却最终没有任何实质结果,面对真相,面对含冤百姓,面对威严国法,百姓看到的只有欺骗!以权谋私!渎职!
  九、中央在全力打黑,全力反腐,然而什么是黑恶势力?其实手握权力的腐败分子才是最大的黑恶势力!
  在此向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涉案的王晓梅、刘友、牛业民等不法之徒提出控告,罪犯一日不伏法,控告一日不终止。
  控告人:贺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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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2019-08-22 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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