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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武汉女大学生被骗民诉一审法院办案人滥用职权搞枉法判决致领导的一封信

  关于湖北武汉女大学生被骗民诉一审法院办案人滥用职权搞枉法判决致领导的一封信
  致信人(一审原告控告检举人):李男捷(女)2015年20岁在校大学生被骗、诉求索赔归还被骗款,并追究法律责任(详细资料已提交到一审法院)。
  被致信人(一审被告被控告检举人):“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元铭公司”)法人代表安念年,职务,经理(详细资料已提交到一审法院)。
  被致信人(三级法院搞枉法裁判责任人):即武昌区一审法院所谓“主审法官”办案责任人段一兵(女),二审法院所谓“审判长”张立新和湖北省高级法院所谓“审判长”孙刚等搞枉法裁判。三级法院“法人”院长不理不管“不作为”。
  一、一审原告致信人控告检举事实和理由:本案被告“公元铭公司”安念军,滥发私企公司文件搞部门规章,吹虚“公元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合同等6种文本共59页,无国家工商《行政许可》批文。自武昌区跑到洪山区搞跨地区(域)的违法经营、虚假商铺(无房出租)商业欺诈。于2015年8月19日欺骗原告李男捷女学生签订欺诈性“协议书”合同6种文本,骗得原告巨额资金伍万多元。违反国家工商系列行政法法规之规定。
  二、事实与法律:武昌区一审法院段一兵,办理一审原告女学生被骗的诉讼案件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公开否认被告“公元铭公司”安念军欺骗原告李男捷女学生,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欺诈性“协议书”合同违法事实,炮制其(2016)鄂0106民初115号(下称:115号)搞“驳回原告李男捷的诉讼请求。”其司法欺诈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丧失社会公德。该判决导致武汉市中级法院办案人张立新,办理一审原告女学生上诉案件,否认原告女学生举证被骗法律事实,不公开庭审,抄袭一审法院段一兵炮制的115号,再次炮制其(2016)鄂01民终4138号(下称:4138号)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枉法判决。其后湖北省高级法院办案人孙刚,办理一审原告女学生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否认申请人李男捷举证被骗法律事实,不调查接谈,不公开庭审,搞上下串通,互相勾结狼狈为奸,抄袭和翻版一、二审法院115号、4138号枉法判决。炮制其(2016)鄂民申2655号(下称:2655号)“驳回李男捷的再审申请。搞所谓判决或裁定的司法文书中的办案娄罗们从未与原告李男捷、或委托代理人李天华见过面,概不认识。疑是被告安念军用金钱贿通、或三级法院从社会上唤来的闲杂人员、或豢养的流氓地痞(严查即明)。故三级法院段一兵、张立新,孙刚办假案,搞枉法判决或裁定程序空转,剥夺原告女学生依法诉讼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搞吹虚所谓“依法治国”光唱高调不办实事,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影响极坏。严重损害了共产党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根据《监察法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大全》第二十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6项……、对本案被告安念军违法事实、或三级法院办案人段一兵、张立新、孙刚”搞司法欺诈之腐败行为,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剥夺李男捷女大学生依法诉讼合法权益,特向国家监察委或有权机关(首长领导们)提出和递呈此信投诉检举,特诉求对本案公开审理,依法判决,坚决纠正冤假错案!
  致信人(一审原告投诉检举人女大学生):李男捷
  委托代理人(李男捷之父):李天华
  联系电话:13035230189
  2018年12月28日

提交人信息

提交时间:2018-12-29 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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