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无赖曝光查询

鄂州监管分局包庇该市中信分行己确认的事实不需承担赔偿违法诈骗的法规!

  鄂州监管分局包庇该市中信分行己确认的事实不需承担赔偿违法诈骗的法规!
  发言人余经星:18210642918面向社会公开投诉,强烈遗责湖北省鄂州市监管分局包庇市中信分行17年交保现金18年在档案上确认购买,且以各种理由回复袒护该行不需承担赔偿和违法诈骗的法律责仼?
  投诉请求;1、打击连环骗局的违法犯罪。
  2、全额追回被骗的现金和利息,赔偿该案因诱谝而产生误工费,材料费等糸列损失。
  投诉人因不服鄂州银监信复【2018】1号信访答复意见书:回复以“补录”为由;就可以篡改当事人的保单全部信息,将2017年交保档案现金《保单详情》上篡改为至2018年才在档案上确认购买,且没有投保人,没有“受益人” 只有“无受益人”的信息档案,这不是鄂州市监管分局相关领导在包庇(参与)篡改信息档案的违法的犯罪吗?下面请看要点;
  一、1、不服回复阐述【经查录音、录像资料及电话录音,核实您2017年10愿月26日购产品属本人真实意愿,
  理由;投保人是在中信银行钱苗,多次劝说,理财又保险哄骗下的真实意愿,并非是在中信银行拒不履行保约,篡改投保人数据档案前提下的真实意愿】。
  二、不服回复序述;在中信银行生产网录产品销售信息属后期补登(系统自动将录音日期为日期),保险生效时间应以保险合同为准;
  理由;1、是以保险合同为准…?还是以信息的数据档案为准﹖反反复复数据档案,多个不同页面的信息确认,投保人实在不敢相信那是真,那是假。总之只有一句话,确实令人失望和耽心…
  2、根据我国多个法律之规定,任何事情必须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规定,如果回复人认为是以保险合同为准的。不是以档案为准的,请你拿出法规依据来…。假设投保人保单不慎丢失,档案根据又被篡改,那又以什么说法为准呢?能让投保人在心口不符的信服吗?
  3、2017年10月27日交保单现金至2018年2月9日《保单详情》上才显示购买,且版面上只有姓名栏上一个姓名,投保人一栏上没有投保人,同时被保险人一栏上没有被“投保人”,受益人一栏上没有“受益人”,只有受益人一栏下面的说明“无受益人”的说法。这样档案详情符合那条我国法律规定呢?
  三、不服关于来信反映的保险受益人问题;
  理由;回复全是保单信息的来源,并非是保单详情上记录的档案信息,依据中信银行网保单详情全是空话、假话。话再说长了,保单详情上是、否还可以篡改为投保人没有投保信息…?是、否还可以篡改为投保人贷款未还或其他不利于投诉人的相关信息呢…?
  四、不服来信反映要求被骗走投保根据的问题;因您在上述两项资料上签名是增加了,“被骗退、保被迫退保”保险公司无法办理,
  理由;保险公司可以在中信银行网上,随意篡改投保人的信息数据,投保人就不能在两项资料上签名“被骗退、保被迫退保”吗?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只准官官相护的领导放火,不准无辜百姓点灯…?
  既然投保人养老、求生保命的钱以被官腐骗走,也就是穿鞋的遇上了打赤脚的,我会与官僚腐败奉陪到底﹗在我国一定能遇上依法、依规的包青天…。
  五、不服鄂州市《中信支行》行长不如意,就骂投诉人是“狗娘养的”;
  在投诉的同时;即2018年4月 19日,自称是鄂州市中信支行行长的李华在电话中还要大骂投诉人(受害人)是“狗娘养的”、“婊娘养的”等等臭语,不知它自己是什么娘养的?请求上层领导责令责任人(李华),依法、依规理应作出一个能说服人的交代…! 
  上述事实; 回复告知保险单目前在保险公司保管,你可前信领回就了而了之!当事人在中信银行购买的保单现又转嫁給第三人保险公司,忽悠一下投保人就完了,这种官官相护的回复投保人能心服吗?还能相信银行劝买时的承诺吗?理应讨个公道的说法…!
  、
  万般无奈;今特发函向上层领导各位网友致以诚实的求助,请求您责令责仼单位尽快归还被骗的现金和利息;打击鄂州市《中信支行》坑害公民权益,惊天拒骗的刑事犯罪!期待能得到您们的关注和支持!谢!谢!!
  此 致
  余经星
  二〇一八年 九 月 六 日
  附证据说明;1、保险单,拟征实投保人确是2017年10月27日购买的事实。
  2、详请网络;拟证实2017年交保档案现金《保单详情》上篡改为至2018年2月9日才确认购买,且没有投保人,没有“受益人” 只有“无受益人”的信息档案,前、后是二个不符的档案事实。

提交人信息

提交时间:2018-12-23 13:02:05

以上信息由网络提供,请自行判断真实性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