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经过投诉得到下面的工商局回复。
沪宝市监消答字【2017】第310201712080096号
2011年12月8日,我局接到您的投诉,我局已调查处理反映上海牛元工贸有公司在网页中出现“中国绿色环保节能建材产品、中国著名品牌、国家建筑AAA级质量服务企业”等信息。
经查,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在网页中出现“中国绿色环保节能建材产品、中国著名品牌、国家建筑AAA级质量服务企业”等信息其内整真实,有相关门认定,不违反广告法,现已书面答复您。
以上就是工商局所称的“相关部门认定”。这些所谓的相关部门 连网站备案号都是假的。
这是工商总局网站上的截图。
又经过了一番信访投诉,企业负责人算是认识到了错误,删除了网页不实描述。也来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一下是截图:
本来很简单的和解协议,不知道他们从哪里找来了一个所谓的律师法务啊。写了一个让人难以接受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
甲方:韩志豪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于2017年6月、2017年9月在乙方天猫网店购买乙方产品,并以产品销售存在虚假宣传为由,向工商管理部门多次投诉,乙方已就甲方投诉内容与甲方进行反复沟通,并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情况说明,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已就甲方的投诉出具编号为沪宝市监消答字【2017】第310201712080096号的《投(申)诉/举报答复》,答复认为乙方在网页中出现的有关“中国绿色环保节能产品、中国著名品牌、国家建筑AAA级质量服务企业”等信息内容真实,不违反广告法。
就甲乙双方关于乙方产品存在的争议与分歧,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 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和解金人民币
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前述和解金系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唯一一笔
应付款,系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本协议项下纠纷有关的最终和全部
的和解金额,除此之外乙方无其他任何义务。
二、 乙方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向甲方指定支付宝账户(账户名称为:
568047573@qq.com)支付并显示支付成功之时,乙方于本协议项下所有义
务即告履行完毕。甲方对该支付宝账号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该账户
真实性有误或存在任何故障,与乙方无关,甲方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三、 乙方支付和解金后,甲方应当立即:1、撤回、撤销其向工商局、商标局
等任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提起的所有针对乙方(含关联方)的任何产
品、宣传内容等的一切投诉或举报;2、删除、清空其通过天猫商城或其
他渠道、平台发表的针对乙方(含关联方)的任何产品、宣传内容等的任
何负面评价与言论;3、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做出前两项描
述所涵盖的行为,不再因任何原因向任何工商行政机关、主管部门、行业
协会、自律组织等单位投诉、申诉、举报乙方任何产品和任何宣传内容;
4、保证不再向乙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请求或主张,不再以任何途径和方法
索偿,并放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若部分投诉、言论等不能撤回或撤销的,甲方应当向有关部门、平台澄清
投诉内容有误,或按照乙方要求进行书面公开声明。
四、 乙方向甲方支付和解金,纯属出于对消费者的善意和对消弭分歧的诚意,
不代表乙方对甲方的请求、主张、言论、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做出了任何形式的认可,也不代表乙方对与此相关的任何事实及/或其法
律性质做出了任何形式的认可。
五、 乙方应当对本和解协议内容及所涉事项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得在
任何情况或场合下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拾万元。
六、 若甲方违反本和解协议项下任何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上述和解
金,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字) (盖章)
2018年1月11日
就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企业,以为赔偿点钱就想为所欲为。
他这种虚假宣传不知道持续了多少年了,要求工商局调取他们销售记录,并且对所有被欺诈消费者进行依法赔偿。
后续会通过法院对该企业进行诉讼。
以上信息由网络提供,请自行判断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