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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商瑞鑫投资有限公司曝光北京喜乐家地产涉及双倍赔偿条款的欺诈行为(转载)

  北京华商瑞鑫投资有限公司曝光北京喜乐家地产涉及双倍赔偿条款的欺诈行为吴某在吴江某超市加盟店购买了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10瓶,共计18000元。购酒当日吴某饮用时怀疑该酒为假茅台酒,故通过相关行政机关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该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后吴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其损失合计36000元。开庭审理中,被告陈某辩称,其出售的茅台酒是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货,自己并不知道是假酒,故不同意双倍赔偿原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被告经营的超市加盟店卖假茅台酒给原告是否系欺诈,认定本案被告陈某是否有欺诈行为成为本案的关键。
  何谓欺诈行为?
  《消法》并没有明确对第四十九条中涉及到的欺诈行为进行定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对欺诈行为有一个说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也规定,“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两个条文都明确说明了构成欺诈的要素是采取了隐瞒真相或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达;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何认定欺诈行为?
  从以上的定义来看,经营者构成欺诈必须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才属于欺诈行为,而主观故意系属意识的范畴。如若当事人不认可(例如本文引子中的被告抗辩理由),认定其欺诈仅能通过间接证据、生活经验和法律规定进行推理判定,故而是否构成欺诈就成为案件审理中争议极大的焦点。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严格定义说,既然《消法》未对欺诈行为进行定义,故只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68条的规定,认定欺诈行为的要件为:1、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使消费者陷于错误;2、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消费者因受欺诈陷于错误,对交易的对象、质量等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4、消费者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此观点严格认定欺诈行为必须以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条件 ,如经营者不存在故意,即使误导了消费者也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即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此原则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一系列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况。就《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而言,并不属于上述两法中的特殊侵权案件,故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正如引言中的案例一样,绝大多数消费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被告具有欺诈行为的,故就不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二种观点为严格推定说,因欺诈行为本身存在诸多的主观意识,如果被告抗辩认为自己主观上并无欺诈故意,原告难以举证证明,故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举证证明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未能举证,则应视为欺诈。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负有严格审查的义务,保证销售的商品质量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尽此类义务的经营者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在引子中的案例中,被告以自己按照正常市场价进货,不知道销售的是假酒的理由来抗辩是无法免除双倍赔偿义务的。北京华商瑞鑫投资有限公司曝光北京喜乐家地产涉及双倍赔偿条款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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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2017-07-06 0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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